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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司法改革 應符合人民期待

(發表於2010年9月2日~6日之玉山周報)
司改工程浩大,所涉層級既高,須以縝密思考,整合各國法制,匯集行政與立法對改革方向的共識,至盼能提出符合國情與體制的可行改革方案,恢復人民信心,重建司法尊嚴。


法院是為人民開的,讓人民信賴法院和法官,為憲法層次之終極目標。司法本應妥速弭平紛爭,但近來諸多事態讓被害人、被告、社會大眾齊對司法的妥速有所質疑,必須嚴肅檢討,這樣的司法是否符合人民期待?

在程序面,除陳前總統案遭行政介入更換法官,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引發社會對立外,如林安順殉職案延宕13年,最長的訴訟悲劇「流浪法庭三十年」等,皆因案件牛步化,當事人付出慘痛代價;另人民對司法裁判結果的不滿聲浪也日漸增高,邇來對性侵害6 歲女童案件判決結果之批判,乃至法官操守之疑慮,更重挫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足見裁判品質、法官風紀、司法程序冗長及積案等流弊,已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

法官養成 欠缺法律倫理要求
孟德斯鳩說:「法官將法律的解釋與通用,單純的實施論理操作即可,個人的心情與主觀的判斷,不可乘機滲入,所以既不可憤怒也不可以興奮,竭盡自己的職能,非主觀的從事才能盡到法律人的職責。」充分表達了法官須抽離主觀偏見,杜絕外在干擾,修養及道德更受較高標準規範。司法體系本應慎重處理「人」的問題,誠如奧地利知名法學家Eugen Ehrlich 所云:「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唯一保障」,「法官」是案件審判的擔當者,其人格自為正義所是賴,法官發生貪污、收賄等末流所為,為禍之烈猶甚於其他公務員之違法亂紀,法官人格教育的養成、與時俱進的社會淬鍊、人本社會的同理心與責任感,均是最基本的要求。

現行體制法官養成方式過於單一、僵化,欠缺法律倫理之要求,而法院人事調遷、評鑑方式不合時宜之處,更應檢討,全面擘畫法官退場及評鑑機制,讓法官不敢貪、不想貪、不要貪。

提高品質 審、檢、辯同心
遲到的正義,將耗盡正義的價值。防止「流浪法庭三十年」悲歌重演,是司法體系該全面檢討的迫切課題。空有迅速審判之形骸,而無公平正義的內涵,實無以達成有品質的司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昇司法威信,首須建構良善訴訟制度及合理審判環境,參與制度運作的人更應了解自身角色定位。畢竟案件延宕原因非只一端,涉及法官辦案負荷量、法官編制員額、案件複雜度、檢辯是否善盡證據責任等因素。按檢察官職權當然有促進訴訟之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顯見律師角色亦具公益色彩。又法庭訴訟指揮固為案件進行順暢的主因,而檢、辯既皆為法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對案件之程序、實體爭端每為關鍵角色,三者均應體認除了實體真實的發現外,亦應重視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勞費與煎熬,基於社會關懷及職業倫理,協力承擔司改重任。

法官應定期國內外進修及調訓,除了法律專業,誠如陳運財教授所言「應著重使社會通念反映在適用法律背後的事實認定及量刑判斷上」,以免作成「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

貼近人民 拆除法律專業高牆
德國聯邦法院認為「人的生命一形成,即有其尊嚴。」德國基本法第1 條第2 句「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人性尊嚴乃人之所以為人應擁有之最初權利(Urrecht )。國家執行法律的權力來自人民,法律之制訂、公權力之執行,自須符合社會共通價值及人性尊嚴。

挪威的犯罪學家Nils Christie指出「法律專家們接受各種訓練,使用專用的語言與複雜的制度,並且對於規範應如何解釋,以及何者才是重要的爭點,有驚人共識,而法律的門外漢則因此而嚐到苦果,一般人認為重要的問題,在法律上卻可能不受重視。」專業性阻絕了人民接受司法的機會,深奧、繁瑣的術語,對當事人形同一堵高牆,聽不見牆內的聲音,無法“直接”參與自身事件,只剩無奈、猜忌。法官養成過程封閉僵化,重視法律專業而忽略折衝社會正義之能力,裁判書用語艱澀,人民對法院愈加疏離。讓司法理論與實務朝貼近人民方向建構,藉由人民法治教育拆除高牆,訴訟進行社會化。

司法改革是長期且艱鉅的社會工程,涉及政、經、社各領域互動,尤需要立法者充分的奧援,以建構改革正當性與政策一貫性。以「法官法」為例,法官進場、退場機制最為各界關注,宜審慎辯證,以免淪為「掃除路障」或干預審判獨立之工具,目前司法與立法歧見仍多,更應使對方了解自身立場及對問題的看法。又如日前6 歲女童性侵案,反映了犯罪要件的立法疏漏,且因自由心證主義下,證據專章規範失之簡約,易生心證有瑕疵的聯想,均賴修法解決。司法權除擬定改革方向外,須與立法者良好互動並不厭其煩溝通,使其了解改革的迫切與必要。

縝密思考 企盼司法行政轉型
釋字第530 號明揭司法行政監督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惟我國法院行政長期著眼監督管考,畏於參與案件管理,輔助審判功能不彰。法院行政應支援審判,傳統管考等消極機制不能解決積案之瓶頸。

新加坡自1990年引進企業管理概念,對法院組織建構與運作模式全面調整,於1993年底前完全解決積案問題,案件審理時間大幅縮短,為近年司法行政改革的典範。我國法院行政也開始積極轉型,目前試辦之「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即為改善行政支援、維護審判功能之試金石,未來亦應持續推動,贏取人民信服。

人民所冀望者,不外專業有品質的審判,司改工程浩大,所涉層級既高,須以縝密思考,整合各國法制,匯集行政與立法對改革方向的共識,至盼能提出符合國情與體制的可行改革方案,恢復人民信心,重建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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