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釐清事實 再論是非

(刊載於2010年12月30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昨日民意論壇投書「法官無大小,別意識形態看遷調」,本人回應:

一、釐清事實:人審會7月14日會議,時任人審委員彭鳳至院長及張信雄委員長贊成「司法院應研議庭長連任是否應送人審會審議」,經賴英照院長作成決議。嗣該案7月28日被擱置,乃因人審委員發現全國百位以上庭長任期早已屆滿,卻跳過人審會,由司法院片面續派,並質疑司法院內部「職期審查會」審查欠缺基準,決議保留,應「全面實質審查」,非如林法官所言,僅因貪瀆案爆發才擱置。

二、司法院為何不允適用新要點:11月4日修訂上開要點,明訂除徵詢上級審法官意見,尚須徵詢同院法官、院長意見,較周延。不論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或林錫堯大法官「因行政法規生效當時,事實或法律關係業已存在且尚未終結,對之發生『立即效力』。」人審委員質疑為何司法院不適用新要點?

三、士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個人自結率達百分之97.54:士院自97年9月至99年8月試辦,刑庭法官每月新收訴訟案每人由23.43降為5.13件,審判環境及效率大幅改善。誠如王文玲記者在「與政治保持距離」一文所言「司法院須具體說明洪在行使審判、運作司法行政權時表現有何不佳,洪也可以抗辯,在人審會論道理。」林法官有無求證上開程序司法院踐行了嗎?

四、不容恣意以「不適任」汙名化:指摘「不適任」庭長,何其沉重?有無閱讀蘇副院長投書「法官評鑑是嚴肅工作豈可草率」?釋字539「有關庭長之任免,本於維護審判獨立,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上開要點既有諸多違憲違法,逕適用現階段任免案,恐有以「任免庭長」之名,行「人事鬥爭」及迫害審判獨立之實。林法官最近才為文指稱上開要點及「職期審查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何今是昨非?

五、人審會徒具民主、自治之形式:現行人審會基層法官居少數,本人亦曾擔任,難發揮效果。林法官曾暢議「人審委員應有多元代表」,人審委員在法官論壇稱「委員能量有限,做不了什麼事」,林法官為何現在認人審會已達監督作用?對蔡守訓遷調從未關注,林法官不宜就聯合報所載「洪英花被拔庭長,蔡守訓升高院」多加揣測。

六、林法官應請教人審委員,釐清事實,再論是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