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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實踐修復式正義 -以士院試辦刑事案件流程管理為例-

【刊載於 2011年5月1日出刊臺灣法學雜誌(Taiwan Law Journal) 第175期】


摘要

「修復式正義」為傳統及新興以和解補償為架構,超越「懲罰、應報」層次,以維護人性尊嚴、撫平悲痛、消弭仇恨、回復當事者權益,致力破裂社會關係修復之「轉型正義」。個案正義為司法之心臟,“司法大太陽唯賴個案正義光輝之凝聚。邇來發生數起正義失調及遲滯之個案,司法正面臨積案、預防犯罪效果遭質疑及信任危機之窘境,將如何提升品質與績效,以回應人民期待?司法行政如何從「消極管考」轉型為「積極支援」審判?司法如何從外界垢病「官僚、威權」轉換為「平實、關懷」之體認?備受矚目。

「案件流程管理」自1970年代迄今,為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減少遲延案件及積案之重要樞鈕。士林地方法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從案件管理分配轉型,善用輔助團隊,藉由「調解」大幅啟動「修復式正義」,衝突圓滿解決,促進和諧,全面修復關係,關注被害人福祉、被害人及被告「再社會化」;未結案及逾辦案期限案件均突破性下降,「審查庭」自行結案比率近9成,「審理庭」法官平均新收案,由實施前23.43件,降至5.13件,大量減少通常程序之案量,展現交互詰問原貌,強化集中審理,彰顯法院為人民存在之目的,積極發揮促進審判之功能,妥速實現正義。

關鍵詞:修復式正義、轉型、調解、自白

和平與寬容總會出現,大風會吹走所有的仇恨和恐懼,如果司法能給受害人、加害人一輪更溫暖的太陽,讓司法照亮他們心中的希望,為什麼我們不去做[1]

壹、前言

應報正義,讓被告受到應得之刑事制裁,固為維護社會秩序之正義基礎,惟社會及被害人所受損害未據修復前,衡平正義是否已達中心點?恐怕未然。誰來關心被害人?誰能透析被害人揮之不去的哀痛?筆者實務多年深覺,如何將與被告處於天秤另端之國家、社會及被害人,加以適當之秤兩?如何加強“調解、補償”,建立被害人、加害人為主體的回復性司法運作機制(即所謂「修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讓“刑、民兼調”“應報併修復”之正義展現[2]?誠為當代司法不可迴避之話題。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司法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又報載監察院通過調查:最高行政法院因案多,法官人數不足,其「存科分案制」,每案平均要擺上260天,方能進入實體審查,無法有效清理積案,請司法院正視改善[3]。司法受到社會公審與檢驗,如何痛定思痛?

除「修復式司法」待實踐,台灣司法同時面臨積案及司法信任危機之困境,任何改革須與社會脈動合體,確實疏通司法經絡,方為司改法門。司法院民國100年展望司法改革之改善措施,如法官問案態度要平和、開庭時間要掌握合理、結案時間不要遲延[4],僅就司法應然面為重申,未切中核心流弊,難登全方位體制改革之門檻,徒增見樹不見林之嘆!司法改革是否符合社會環境、人民、法官福祉,誠經緯萬端,勢須積極引水造渠,僅著墨除弊末節,欠缺體制轉型,如何力挽狂瀾,重見司法藍天?個案審判為司法核心,憲政體系、司法正義的形成與完整,有賴個案正義形塑,漠視個案正義,即無從累積建構司法正義[5]。個案正義為司法之心臟,個案正義光輝,宛如顆顆小太陽,“司法大太陽”唯賴個案小太陽之匯聚貫串,其光輝才能比太陽耀眼。司改重點應是如何強化被害人與被告權益之修復,從逐一個案回歸人本社會關懷,實踐「修復式正義」,為僵化的法律,浥注人性與熱血,再從個案正義邁向通案正義,展現司法光輝。

「案件流程管理」(case flow management)是美國過去20年積極進行之司改大方針,使案件在法院積壓、延宕的情況有效減少,自1970年代進行迄今,已然蔚為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減少遲延案件(reduction of case delay)及積案(caseload)之重要樞鈕,成為司法行政支援審判的最大視窗[6]

司法行政轉型,以企業管理服務審判,有效率地進行案件管理,以利刑事審判活用準備程序,強化集中審理,妥速實現正義。「案件流程管理」是擺脫遲到正義的第一扇門,旨在落實司法民主化、人性化,兼顧被告自新,強化被害人補償。由法院控管剛受理之案件流程,以團隊力量促進刑事審判準備程序人性化、社會化、充實化,為法官創造合理審判環境,強化法院為人民存在之目的[7],積極發揮促進司法審判功能之作用[8],實踐「修復式司法」。

貳、刑事司法調解修復式正義之引擎

「修復式正義」又稱復歸正義、關係正義、修復式司法或和平建構犯罪學,藉由建立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群)為主體的回復性司法運作機制[9],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優先,建構人性對話關係,兩造共同決定犯罪人對被害人回復損害之方案,促使加害人悔悟,化解衝突矛盾,彌平傷害,以關係修復為導向,賦予被害人、加害人個人及家庭再整合的契機,維持社會和諧,此乃國際刑事司法之革新趨勢,以因應層出不窮的犯罪問題[10]

修復式正義是世界各地原住民族的傳統司法制度守則[11],現為新興社會正義及以人權考量為核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也是目前最熱門、普遍、受關注與被很多國家政府接納的「轉型正義」。加拿大貴格教徒莫里斯認為把大部分資源與精力花費在施暴者的身上是失敗的,並強調受害者要求的答案、安全、賠償、意義被忽略了[12]筆者亦認為,刑事判決帶來對施暴者犯法的標籤及烙印,對受害修復較少關注

原始人際糾紛排解唯賴「和解」及「調解」(reconciliationmediation),透過對話,營造信任與互相接納的氛圍,達成賠償、道歉方式修復關係,以平息憎恨、減少犯罪發生。1970年代,歐美國家開始倡導人類早期部落的「復歸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又稱修復式正義),著重「調解」(mediation)、「補償」(restitution),強調「協商,傾聽被害者的痛苦,被害人的療癒(healing)、加害人的責任承擔、以及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方案(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13]。用「補償」替代「刑罰」,調節刑罰發動[14]。修復式司法啟發引導尊重人性,促進被害人及被告復歸生活之能力,透過對話、溝通過程,接受和諧的價值觀[15],調解,乃啟動修復式正義之引擎。

當下司法運作「懲戒主義」高過「和解消弭仇恨」,修復式正義在實務運用中僅止於部分民事訴訟調解,一定比例刑事法官側重被告之懲戒或證據主義論定是非,少以和平的修復式正義為中心[16]。被害人除了刑罰應報外,更重要的是物質與精神層面的損害回復,傳統的刑事司法對此考慮甚少,典型的表現如熱衷犯罪證據的收集、反覆詢問被害人,不顧其痛苦折騰,造成被害人工具

化,加深仇恨對立。最直線的損害回復是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刑事調解以被害人利益為中心,提升被害人訴訟地位,使其能夠對刑事衝突的解決發揮主導作用,回復應有利益,在平和環境中,治療心靈的創傷。由調解至和解[17],將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概念引進刑責酌減的犯後態度,除回復被害人損害,亦得合意由法院對加害人採取公益勞動、向公庫、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給予刑之減輕或緩刑考量,對行為人而言,採非刑罰化的處遇傾向,不再是傳統司法判決。物質賠償的積極履行,保證了被害人損失及時修復[18],刑事和解關注被害人精神、物質層面的修復,徹底解決紛爭,兼顧被害人、加害人「再社會化」,是恢復當事人正常社會關係的磨合過程。

調解,將「修復式正義」應用在「衝突轉型」方面,鼓勵非正式衝突解決,變通性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方案,用妥協交涉溝通對話,化輸贏爭執為和諧與共識的結局,取代勞民傷財的司法程序[19]。筆者早於數年前碩士論文倡議以「修復式正義」重建司法正義,並以之輔助降低應報正義所衍生加害者、被害者對立仇恨情緒之蔓延,預防犯罪。本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即著墨於「實踐修復式正義」[20],並運用「衝突轉型」即調解機制,此亦係試辦績效優良之主因。在調解過程中,院檢辯共同攜手重建司法正義,積極探索醫治,更新人和社會生命的信念和價值,根據麥克蓋瑞爾教授的研究資料顯示,曾經修復程序的犯罪者,較諸通常刑事司法程序,略有較低的再犯率[21]。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惟法律講求證據,被害人如無法提供損害證據則不能獲賠償,法官宜折衝社會正義促進和解,智慧化解紛爭,而不僅是矜持證據的“法律人。即便被害人得到法院確認賠償之判決,也會出現沒有及時執行或無法執行的情況,訴訟拖延常使被害人受盡凌遲。刑事和解被害人能夠得到較一般訴訟程序被害人更實際的賠償,提供被害人權利更寬廣的空間。

情緒與情結難以單用司法判決獲得彌補或解決,「和解」反能提供賠償與道歉,促進和諧,全面修復關係[22]。弱勢應是社會結構與歷史的共業,被資本主義「適者生存」淘汰的邊緣人,可能是先被社會放棄的人,未必皆咎由自取,悲憫非等於和流,盧梭說:「暴力行為是因為成長過程中遭受到環境不正義之驅使。」貧富差距、社會不公等也是犯罪的根源,站在庭下的被害人、被告,多是「受難者」或「沉淪者」,應逐一從個案審斷、量刑落實人權,從維護個案異類、邊緣人平等、尊嚴做起,維護少數,就是保障多數,司法才能發揮穩定社會的功能。

將民事賠償引據為刑責酌減緩刑化之前提,乃基於賠償是解決紛爭最直接手段,「刑事和解」促成減刑或非刑罰化處遇,可謂「修復式司法」藉由解決社會紛爭“節制、謙抑國家刑罰權之最佳體現,修復式司法之蓬勃發展,既與被害者人權保護及傳統應報刑事司法之狹獈等議題密切相連,並同時肩負「和平建構犯罪學」預防犯罪之使命,如何衡平「犯罪者處遇」與「被害人保護」天平端,實不容忽視。吉岡一男教授即認為:「對於被害者的人道關懷,非僅止於理性層面,同時也在感性層面發揮。倘若以此溫暖之心投注於犯罪者身上,將是刑事司法更進一步的目標[23]。」

電影「酷馬」說的是加害人與被害人遺屬和解[24],誰當「酷馬」?誰陪加害人走一段路,解其心結,真心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誰陪被害人走一段路,陪他們走過犯罪追訴過程,回復經濟與生活的軌道?「酷馬」代表現實世界裏各種努力、資源和管道,要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政府需要培養更多「酷馬」[25],法官跟調解委員可扮演「酷馬」角色,司法行政應提供更多「酷馬」,實踐修復式正義。

真實發現本有極限,藉由調解參與真實發見,促使國家刑罰權實現,損害回復,消弭紛爭,「刑事調解」不僅發揮訴訟經濟效用,且為刑事司法修復式正義之發動機。

參、司法轉型行政服務審判、正義修復人民

司法無法滿足人民的需求與期望,須致力提升品質與績效,贏得信賴,為了轉變到一個更良好的體制,轉型勢在必行。論者謂「司法惰性、被動、消極像極了快乾涸的泥漿。」法官浪費無謂精力,能量耗盡,未能適當分工,調節分配資源,任憑呼喚,司法行政不動如山,誰來攪動快乾涸的泥漿?

司法行政及審判者如何從外界垢病「官僚、威權」習氣轉換為「平實、關懷」之體認[26],才是博取人民信賴的基本,司改應奠基於核心價值,追求人類互助合作及人性尊嚴的本質,回歸正義根本修復式正義,才是最新的司法法則。既有的管理方法,績效不佳,要有新成長動能,棄舊轉型,司法行政要勇敢創新,支持改變,跳脫原來的醬缸[27],制度改變,體質才會變[28]。誠如議者謂「司法文化,充斥著成百上千『封閉主義掛帥的各單位,停擺、遲緩,自保為先,司法最大敵人,仍是典型官場文化『不沾鍋、『本位主義、『官僚自保的典型災害。」司法行政如何轉型,以利司法王道,並改變司法寒冬?

一、導入企業管理概念

「管理學之父」彼得‧杜拉克(Peter Ferdinand Drucker)在《有效的管理者 The Effective Executive》一書中表示,效率是以正確的方式做事(Do the thing right),而效能則是做正確的事(Do the right thing)。效率和效能須兼容並顧,著重效率,並應提高效能。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部門或法院管理不僅應重視效能(做對的事),同時應強調效率,以對的方法做事─案件流程管理即為一例。

國際趨勢

2010年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評鑑競爭力排行最為領先的新加坡、香港及美國不只是經濟數據傲人,還有整套廉能、效率的司法制度。台灣法院不可預期的拖延,令人咋舌,台灣排名固從200923名進步至第8名,惟司法民怨猶深,如何因應頻繁競爭多元社會衍生之紛爭,亟待建立廉能、效率的司法制度,改進法院體系運作方式,增進訴訟程序透明和效率[29]

1990年代初期以前,新加坡法院曾飽受積案過多、案件遲延所苦,引進企業經營管理的理念大刀闊斧進行司法改革[30],是將法院運作企業化並高度成功之例。美國在二次大戰後興起法院改革運動,解決嚴重的積案遲延問題,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自分案迄結案之每一階段,就審判資源,提供充裕之支援,「案件流程管理」之基本機能,即行政致力服務審判,讓法官專注案件核心判斷。從企業經營觀點,資源的應用應朝極大化(optimization)作規劃,英國於2005年所頒定的新刑事訴訟規則(Criminal Procedure Rules),也大幅引進案件管理制度[31]。凡此種種,適足顯現司法體系效率之不彰,已成各先進國家改革重點。

建構靈活管理,合理分配資源

1.管理之目的在群策群力,以竟事功。弗列特女士(Mary Follet)曾說:「管理乃是透過眾人之力來達成組織目標之一系列活動(Management is a series of activities of getting things done through other people.)。」時間與人力分配不當,資源浪費,效能不彰等缺失,常被管理者疏忽。管理策略的定義是「明智地分配有限資源」,良好的企業管理,是將環境中的資源進行計劃、組織、用人、領導與控制的循環流程,使人們在組織中有效能有效率地達成目標,始符合經濟效率。

2.當前法院案件源源不絕,依「經濟觀點」,正須藉由良好的資源分配,充分發揮現有人力、物力,增進案件處理之效率,除提昇裁判品質外,兼顧被害人、被告人權。導入企業管理概念,改善組織、追求效率,厥為當前司法改革之重要課題。推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團隊協力妥善分配法院有限之行政資源,重視方法全力支援審判,同時滿足審判者及人民之需求。

3.案件之處理積極轉型,運用團隊力量,將圓之周邊外圍層層剝動,法官人力直切圓心,讓更多法官人力集中於社會乃至公共利益較具重要性之爭議案件,資源善用,司法營運順暢,才是實現個案正義治本之道。

創意領導,將願景化為現實

管理是一種藝術,就像烹飪食材、配方如何拿捏、分配,還有烹飪者的功力。大部分新構想在商業化的過程中,都需要一組鬥志高昂的團隊,其成員有如一群充滿創意與熱情的熱忱信徒,一心要將這些構想化為現實。吳大猷先生曾說:「我深信我們許多不合理、使人失望的情形,有些是直接來自『制度』,但歸根溯源大都是『人才』的問題。」台大湯明哲教授說:「因人擇事」,領導者要靈活運用政策工具管控各種來自大環境的變數,並提供每個個體充分發展的無礙空間與有利支應,如果領導者不能正確擬定目標,甚至因為決策錯誤成為阻礙進步的絆腳石,將難逃停滯與內耗危機,領導者具備「擇事擇人」之能力,願景將化為現實。

重大的創新、改變都需要冒險去說服,即使司法行政有願景,法官也未必認同,美國前國務卿季辛吉就點出,「領導者的任務,就是要帶領人們,由他們所在的地方,前往他們沒去過的地方。」如何把「願景化為現實」[32],司法行政所展露的自信與決心,以及對同仁的溝通與感召,應是願景被歡喜接受與被認同的重要基礎。願景的提出,是為了揭示未來的方向[33],當蘋果創辦人兼執行長賈伯斯對某個願景產生信念,這個願景的力量就足以掃除所有的反對。願景的作用就是領導者明揭方向,領導組織團隊實現願景,攜手踏上逐夢旅程。

改革、創新要有信心,部分法官,可能因為執著現狀,而對轉型方案有所猶豫,司法領導者治理能力若能突破困難、設想周延,達到相對合乎公道、可經得起公評之境地,促使所屬法官更上層樓提升,正是展現首長的決心與意志,足可在司法大環境產生中流砥柱之能量。

具有使命感與執行力的司法領導者會忘卻自身利害,不斷引導變革,其魅力(Charisma)與願景(Vision),繼任者難以複製,少了具使命感的“天才,世界仍然運轉,只不過天才曾創造的經驗及創新力,提供更清晰願景、更大膽政策轉型、不斷追求成長、強烈觀想未來的元素特質,與其說是「典型在夙昔」之傳承,更像是內化在司法血液中的經營基因。

日本的日產(Nissan)汽車在1990年代經營績效不彰,累積龐大負債,直到1999年與法國雷諾(Renault)汽車結盟,出身雷諾汽車的執行長高恩(Carlos Ghosn)入主日產大刀闊斧改革,達到降低成本、降低負債、提高獲利的成果,創造反敗為勝的奇蹟,時至今日,世界各大汽車公司也開始取法其成功模式[34]。企業能,司法為什麼不能?只要有願景,小蝸牛也能攀登高峯,司法需要實現願景的領導人。

二、司法行政之責任

目前分案實務,除專業法庭外,會將所有案件平均分配給法官,案件管理分配應是每個掌管法院院長的責任,如何控管分配案件適得其所,如何運用法院人力,讓法官可以有效率地審判,以確保法院事務順暢運作及案件公平分配,司法行政洵應關注。身為法院的經營者、掌舵者,院長須為法官營造「健康審判天空」[35]。目的決定解決問題之導向,誠如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Abraham Maslow)所觀察:「善用鐵鎚的人,把每個問題都看作釘子。」司法行政應思辨法院管理之奧秘,善用鐵槌,熱誠服務審判,想要或預期實現之創新改革目標自能實現,為當事人及審判者謀福祉。

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揭示「健全之審判周邊制度,乃審判公平有效遂行之必要條件,有關審判事務之司法行政即為其中一環。」顯見司法行政在司法體系扮演非常重要的領導與協助角色,要有前瞻性思考及創新能力,溝通、推銷,讓部屬buy in─認同並接受「改變是必要的」,法院行政管理務必走向「資源整合與提高效率」,資源整合與有效的管理及運用,乃現今政府、民間企業共同的追求。法院行政轉型,將「企業管理」觀念引至司法領域,以「團隊力量」支援審判的潮流,已是不可阻擋。

贏得人民信賴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公信力觀感不佳」,並提醒「倘若多數民眾對刑事司法體系運作存疑,勢必危及民眾對法律的遵守意願,讓民主法治受到嚴重侵蝕[36]。」美國著名法律學者哈羅‧伯曼(Harold Berman)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 or it will not work.)」司法如何贏得人民的信賴?其實應自問「正義如何修復人民?」且如197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Milton Friedman)所言:「一些透過市場服務代價高或困難的事,人們才會想借力政府的服務來替代[37]。」當司法威信如巨石般殞落時,人民對司法不滿並充滿期許,人民也會列出「資產負債表」,當法律發揮不了作用,司法大太陽晦暗不明,司法掌舵經營者如何擔當永續經營的社會責任,重塑人民信賴關係,須有前瞻性願景及創新能力。

轉型讓審判更有尊嚴

司法行政轉型的目的,是要導入「行政服務審判」觀念,讓審判更有尊嚴。「案件流程管理」,顧名思義,自案件繫屬開始,由法院行政控管,含初步處理、準備程序、裁判前、迄終局裁判後所有流程,善用「團隊力量」,讓其暢通無阻,滿足人民及審判者,增進裁判公信力,回應國民市場需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各法院積案懸而未決,遲到的正義、司法公信力迄遭詬病,美國法院實證顯示,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是精確迅速處理案件之不二法門,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以標準作業流程,掌握準確的訊息,做出最有利的決策動態決策,隨時調整環節,正是法院行政轉型及司法發光發熱的契機。

積極維護審判獨立

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已明揭「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法院係就具體個案獨立行使司法權之機關,法院運作應以審判為核心,一切行政目的及運作皆在維護司法權,所有的法院行政皆應以支援滿足審判為追求,我國法院行政管理長期著眼監督、管考,不能防患未然,迄未改善各法院積案及案件遲延問題。案件進到法院迄終結之「案件流程管理」,係法院支援審判,快速、妥適處理案件,並積極維護審判功能之重要機制。面對現狀積案嚴重之司法瓶頸,法院行政應如何轉型,以積極作為促進審判功能,贏取人民信服,美國於1970年代,即採取對於案件進行進度控管之整套行政作為,堪稱法院行政改革轉型之先驅[38],可資借鑑。

改革的能量在方法

美國前總統林肯說:「如果我有8小時時間砍樹,我會用6小時時間磨利我的斧頭。」凡事(政策)應妥為規劃、執行,方能成功有效率。運用制度者要與時俱進,不斷地修改,讓制度勿流於僵化,而有生命力。制度與人才乃對應循環,人才創造、演化制度,好制度吸引好法官,並能有時間、空間發揮創造力。

司法行政的「改變」與「被改變」,是無法休止的循環,司法領導者應好好處理轉變的過程,即過去與未來之銜接點,又是否已真正掌握問題成因,進而對症下藥?德國近年司法改革的聲浪中,有強力主張「讓法官把精力集中用於真正的審判工作」,也就是把調解等業務從司法趕到行政[39]。合理審判環境的建構,幾乎是各國進行大型司法改革常面臨的挑戰。我國法官負荷沉重,不少非判斷性事務須法官親為,改善法官工作環境,減少法官處理非判斷性事務之範圍,有效利用法官輔助人力,應屬增加法官人力外,另一建構合理審判環境的重要思考。對尋求卓越績效的「案件流程管理」變革,法院領導者及強大的團隊關係是重要議題,士林地院法官看見桃園地院的「變」,院長再以真誠的行政作為,與法官雙向溝通、探討,經庭務會議決議追隨「改變」[40]。桃園地院試辦經驗可知「案件流程管理」方向正確,改革的能量在領導者及方法,「轉變」,彷彿生命的喜悅,司法改革策略上宜著重集中研究迅速、妥適審判的原因,及其對策的宏觀改革視野。靈活、彈性的運用人才方式,攸關人才對工作本身及所處環境的願景,成就感。改變積案及法官案牘勞形的現況,跳脫傳統的管理思考模式,善用法院有限之行政資源,讓法官保有「審判力」及「創造力」,專注核心判斷,充分滿足審判者之需求,法官將樂見改革,「改變」乃克服困境之道,轉型變革,展現亮光耀眼的績效,方可漸次翻轉司法歷史的宿命。

肆、本院運作實況

一、背景

實踐修復式正義為本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之核心價值。案件流程需要像塞納河的河堤那樣受到「引導調整」嗎[41]?司法院自2007年間擇定桃園地方法院試辦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本於流程再造(Reengineering)之創新觀念,徹底檢討現行案件進行流程。

司法行政擇定試辦之最佳時點──凡事慎乎

1.法院行政溝通協調加入試辦

「萬事起頭難,凡事慎乎始」,本院刑庭對「案件流程管理」原持觀望,經吳水木院長親自溝通、參訪及庭務會議討論,先謀人和,嗣決議並奉司法院核定自200891分發調動日啟動「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機制。

2.試辦前召開檢察官、律師「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說明會

9788召開檢察官、律師「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說明會,報告「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之目的及運作方式,讓公訴人與律師參與變革過程,推銷變革之好處。會議對1.「法院案件流程管理」促進審判積極運作。2.維護「審判獨立」審查庭長法官經法官會議庭務會議通過事務分配。3.堅守「無罪推定原則」,檢、辯、審共同肩負促進被告自白之社會責任。4.遵守“辯護乃訴訟權”之憲法旨意:在審查庭被告堅執辯解經移審理庭之案件不會因試辦此制度將之作為加重其刑之審酌。5.本院法官助理在審查之初所製作的「卷證整理表格」訂卷,提供檢、辯資源共享等節,大致達成共識。

3.試辦前召開「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座談會」

97821召開「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座談會」:刑事當事人所希冀是要快又省錢,減免牢獄之災,調解在降低訴訟成本,徹底迅速解決訟累。為有效支援審判,法院行政擇定績優調解委員、書記官配置審查庭,預先整合,以利調解運作順暢,該次會議並由院長親自向調解委員說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調解之目的、異同、調解過程應充分讓當事人對話,調解委員之服務理念、調解技術、任意性調解之重要及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可促進調解附條件緩刑之相關規定,並明揭告訴乃論或部分非告訴乃論適宜先調解之案件於準備程序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前制式化先送調解委員試行調解,關於改期續調調解期日之排定,與法官、書記官達成排程之默契,本院並建制法官庭期查詢系統供調解委員排續調解期日供參,為本院「案件流程管理」調解程序之運用,預作行政資源規劃及提供。

案件流程管理──從分案調節出發

1.美國案件管理流程專家指出:「在思考案件應如何管理時,法院的分案制度並非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影響「案件流程管理」的主因是制度要「如何運作」。美國所謂個別式分案模式(Individual Calendars),即每個案件隨機分配給法官,由個別法官負責整個案件的審理與進行。而所謂主控式分案模式(Master Calendars),則是指每個法官只負責訴訟程序中某一個階段的程序(Particular court event),而不是整個案件的進行(not responsible for all court events),在此模式之下,有的法官只負責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有的法官則是在案件正式進入審判程序後的審理,每個法官只負有「水平的責任」(Horizontal Responsibility),並非如個別式分案模式下的法官所負的是垂直的責任(Vertical Responsibility[42]

2.按「司法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與案件研考試行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試辦案件繫屬法院後,由試辦法院指定庭長、法官先行案件之審查,處理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前可辦理之事項。但負責案件審查之庭長、法官亦得於審查終結時就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案件,依法為終局裁判[43]。」配合上開規定,本院試辦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乃以個別法官分案模式為主,兼採主控式分案模式之優點,俾使法官適才適所,互相支援。

3.我國司法行政消極的監督及管考手段,無法及早控制、解決積案或案件遲延,唯有法院在案件進入法院初期即給予相當之關注,全程主導案件的步調,決定以系統化、類型化及流程化之方式作為案件後續之處理模式,將不同案件析分出來,放入不同軌道(track)處理,即案件經差異化分類,區分案件類別放入軌道。本院將「人犯隨案移審、社會矚目、重大金融及違反選罷法」等類以外,含括大宗同類型、二審簡上等所有審理案件,在案件進入法院時,即由相對於整體刑事庭法官而言之前階段較少人力─「審查庭」,將其留在該處處理,讓進入後階段需要進行審判程序之案件,盡可能減少,即讓真正需要審判 的案件,進入後階段之「審理庭」。

法官並非同質同格[44]─審查庭法官之選任

1.由於每位法官各有不同專長、特質,須適才適用方可發揮最大效益。適任審查庭法官之條件: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豐富經驗、斷案明快、有折衝社會正義之能力、著重修復被害人之損害、熱衷被告更生並與檢、辯共同為被告搭建修復式正義之橋樑─自白,擅長或認同由調解委員參與調解者為優先考量。喜專注純法律領域琢磨、不擅調解或不適應由調解委員等替代人力協助分擔非關案件判斷之事務、對當事人不習慣用國民語言折衝正義者,則適任審理庭。

2.人的潛力可以翻天覆地,每個法官都是可用之才,如何因事擇人,如同美國管理大師Jim Collins 在「從AA+」一書中描述,先讓對的人上車,他們自然就會找到方向。本院決議試辦,院長即先指定審查庭庭長,召集刑事庭組成之推薦小組推薦審查庭法官3位,確立審查庭法官,以利「將少兵多」團隊組織之迅速建構,經庭務會議、法官會議決議事項為事務分配,順利組成「審查庭」及「審理庭」。

法官人力分配之經濟效益─“明案速判,疑案慎斷

1.總量控管由司法自主及法官自治為分工,「有效運用槓桿」,即該在何處施力,能夠有效率地疏通案件沉痾?將案件「適才適量」分配,前後法官互信合作,定下清楚透明的規則,按個案條件變化為“速判或“慎斷。將大宗同類案件集中分配給審查庭,小量特定案件歸由審理庭多數法官審判,無礙案件分配正義與法定法官原則,並與行政干預不可同日而語。

2.審查庭優先處理被告自白,或否認但毋須相當時間調查之案件,視個案分別適用認罪協商、簡易判決、簡式審判或通常程序審結,迅速大量結案。被告否認而須相當時間調查、辯論之案件,經被告同意移審理庭者,充實準備程序後,儘速移審理庭。誠如鄭文龍律師在9788說明會提到「威權時代控管案件流程比較會有審判不獨立之疑慮,肯認此制度簡單案件可速審速辦,複雜案件可效率化。」

司法行政隨時調整風帆─藉評量控管資源、效率、環節

援用管理學的至理名言:「有評量,就有管理;沒有評量,就沒有績效[45]。」為了獲悉、評量「績效」如何,本院由統計室每月製作審查庭自結案件比率(自結率)件數統計,按月製作彙報表,統計審查庭、審理庭各股收結、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明瞭每月案件增減件數,及調解委員每月調解成立件數。對制度實施的成效持續檢討評估是必要的,因為問題若不經解決,往往不會自動消失。唯有評量,方能衡量組織的成效,而予優質管理,唯有管理,方能增進組織的妥速化[46]

二、案件審查與「法定法官」

審查庭分案遵守「法定法官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肯認「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乃透過一般、抽象、事先、隨機的分案方式,將個案委由可以做出公正審判的法官,以杜絕行政其他不當力量來干預法院分案、干預審判獨立。憲法第80條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在落實被告訴訟權,「隨機正義」是「法定法官原則」依循之鐵律,具體個案應如何分配受理,唯遵照隨機正義法定法官審判獨立三段建構之推論[47]9788檢、辯說明會中,尤伯祥律師提到「審查庭審判權依據為何?」本院審查庭、審理庭法官之事務分配,係依法院組織法第79條規定,經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年度事務分配決議,將「人犯隨案移審、社會矚目、重大金融及違反選罷法」等以外之審理案件,以電腦抽籤方式分給審查庭庭長及3位法官,符合隨機正義之分案原則,並無不當行政力量之干預。審查庭法官對隨機分得之承辦個案均具「法定法官」之適格,審查庭法官對承辦之所有個案具「完整審判權」,可為準備程序及終局裁判[48]

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審查庭不是認罪中心,許宗力大法官曾表示:「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裡傾向的預設,但正因為如此,在實務操作上,就必須一再努力抗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49]。」無罪答辯是被告的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 更是普世價值,審查庭務必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避免外界疑慮。凡被告否認或應判無罪,而不須相當時間調查、辯論之案件,應為無罪裁判。

案件管理不得凌越當事人訴訟權─攸賴當事人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案件流程管理」係以行政力量促進審判功能,目的在維護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案件管理之事務分配,不得侵越「法定法官原則」,附加價值才是減輕法官工作負擔。關於尚須相當時間調查、辯論之案件,礙於人力分配緣由,因須移審理庭重新抽籤分案,案件當事人面對更換新法官須重覆陳述,及外界對於更換法官須重新研讀卷證將延滯訴訟之疑慮難避免,訴訟權核心之「法定法官權利」自須維護,只能以懇切態度曉諭當事人,礙於人力分配,及司法資源分配之運用,徵詢其意見。司法實務固不乏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而有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更換法官之例,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50]」,爰在移審理庭之前,當庭諭知闡釋「本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本案尚須相當時間調查及審判,基於人力分配,是否同意移審理庭?」更換法官須得當事人之同意,應予宣示。被告不同意移審理庭之案件,仍由審查庭合議或獨任審結,維護「法定法官原則」,兼顧移審理庭可能造成當事人訴訟延滯之疑慮。

過度遷就審查、審理庭法官之勞逸,忽略案件當事人實質權益,反將戕害行政支援審判之原意。經徵得當事人同意移審理庭之案件,係為了讓「案件流程管理」得以順暢運作,不得已犧牲個人訴訟權局部權益,攸賴當事人為司法成全,可說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審查庭法官須恪守審判倫理,案件是否移審理庭,應全方位考量當事人權益為依歸。

審查庭審查範圍之釐清─不應成為“認罪中心

「審查庭」不能和「認罪中心」劃上等號。審查庭絕非認罪中心,除大量從速審結認罪案件外,對所有進入審查庭之案件皆應戮力充實準備程序,並就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否認案件,及時終局裁判。本院庭務會議給審查庭彈性的審查空間及移審理庭之標準,大致定義為「尚須相當時間調查、辯論之案件,基於人力分配之緣由,始為移出。」本乎職業倫理,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之宗旨為審查,促進審判目的、並視是否大量衝擊審查庭人力資源,以決定是否移審理庭,此部分不宜硬性控管。近代著名精神科醫師,納粹集中營倖存者法蘭克(Victor Frankl)在「人對意義的追求」中寫道:「成功就像快樂一樣無法追求的,它是一種預期之外的副作用,只有當一個人做了某種超越自我利益的奉獻,才會伴隨發生。」可為砥礪。審查庭若淪為“認罪中心”,洵與流程管理之中流砥柱“審查機制”相距甚遠。

三、輔助人力之運用──匯聚團隊能量

「案件流程管理」是新一波的組織及分案改造,輔助人力之整合為必然趨勢,團隊的效率較個人單打獨鬥亮眼,「協同合作」將提高戰鬥力,並應著重SOP(標準作業流程),法官腦袋要判斷的事務盡量少一點,專業分工,法官專責核心判斷及審判策略、方向之主導,週邊人力則分工做精密執行。如同動物世界螞蟻、蜜蜂的結構,工蜂、工蟻執行工作與戰鬥。「案件流程管理」成功主因,是它的基底團隊力量,欲順利達成司法轉型,應先徹底檢討司法行政的政策擬定、服務審判之效能及監督,論者謂「司法行政對紀律、效率及服務審判流程的要求是否已盡責?此部分改革需要的魄力超乎想像。」

我國法官除開庭審理等核心審判事務外,仍須親自執行許多非關案件程序、實體判斷事項。提昇司法產能(judicial production)除了法官,勢須依賴法官以外有效率的團隊人力,欠缺專業且具組織型態之審判支援,法官事必躬親,分心核心判斷以外其他事務,專業團隊支援審判,其個別加總省卻法官甚多精力[51]。諸如案件之形式審查、調解、庭訊期日排定、相關法規及判例之蒐集及草擬判決書之法律意見等非審判核心業務,妥適運用非法官輔助人力,將輔助人員之業務訂立計畫標準流程,針對各程序所須時間、人力、物力之核實評估,科學化設定與追蹤,以利開源節流,人力、物力妥適分配,建構高產能的輔助團隊。

調解

績效顯著,並且直接針對案件減少的方式則是替代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美國著名的法學教授William Burnham在其「美國法律與法律制度介紹」一書中寫到:「……美國每年約有一千八百萬件的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縱使只有一小部分案件需要法院審理,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將無法存活。」面臨困境的實務,調解協商是唯一的避難所。ADR制度過去20年在美國法院蓬勃發展,主要的類型有談判(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等[52]。其功能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前,可以將部分案件以替代紛爭解決機制解決,被告可獲得自新機會,認罪率提高,節省法官人力及司法資源。本院實施刑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於審查庭、審理庭庭訊期日,均配置固定輪值調解委員,對告訴乃論及部分非告訴乃論案件,採先行調解、和解之方式,兼顧當事人雙方之權益,達成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53]

法官助理人力之運用

法官助理經過精挑細選,卻缺乏提供適當引導與訓練,後續進行追蹤績效和評估,建構整套的人力管理流程。激發法官助理整個團隊的潛力,不採「由上而下」的決策方式,以最方便法官應用的角度去整合並體現。本院審查庭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主要為卷證整理、法律問題研究及草擬判決初稿等三部分。卷證整理部分,除依據前開本院印製之制式卷證整理表格[54]並協助法官蒐集充分的相關資料,將事實化繁為簡,凸顯爭點,以利法官做正確判斷,加速審查。又為落實被告實質賠償,法官助理或書記官以電話聯繫被告及被害人,確認調解內容有否順利履行,以利終局裁判犯罪後態度之審酌。此外,審查庭長定期召開審查庭、審理庭法官助理會議,研習法律實務見解、日常生活心得交流及助理支援審判環境軟硬體應改善事宜,提昇法官助理專業學識及實務歷練,全力輔助法官。

書記官及相關人員之輔助

審查庭處理案件數量龐大,為確保各庭期開庭之效率,書記官在開庭前先以電話通知被告或被害人到庭,若被害人不克出庭,而被告認罪且同意賠償,以電話當庭達成同意被告附條件緩刑記明筆錄,減輕被害人訟累。調解成立後,法庭通譯當庭輔導書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委任狀之便民式輔導措施,被害人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遠期履行賠償之告訴乃論案件,告訴人得預先書立撤回告訴狀,委由書記官保管,俟賠償兌現,再代投撤回告訴狀,禮民便民,並催化修復被害人。

四、充實、活用準備程序

截流降低排擠,強化集中審理

倘不分案件是否輕微均行合議審判,勢必嚴重排擠其他真正有需要者利用法院之機會。審查庭法官就大量案件先行準備程序,儘速決定案件走向,並整合運用行政資源,有效投入準備程序,達到類似「規模經濟」之效果。審查庭大量截流,發揮篩選功能,案件釋出量少,降低案件擠壓效應,審理庭收案遽降,解除案量多造成個案審判期日庭期鬆散延宕之惡性循環,審理庭法官可從容、詳實、快速調查移往審理庭之案件。大多數案件攻、防證據、爭點、函查及鑑定等資料已初步彙整,審理庭法官能單純專注於集中審理,使訴訟品質更為精良。又經充實證據整理之案件,移至審理庭後,大致可省卻準備程序,或僅再開一至二次準備程序,排除昔日時間、空間困境,案件流量暢通,審判程序密集,強化集中審理,積案日益下降。

準備期日前詳實閱卷,開庭時活用證據及法律規定,妥適審結[55]

對於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之證據均應標示,於準備程序中儘量提示[56],並適度說明該等證據證明之事項,讓被告充分瞭解起訴案件所引用證據,在其自我判斷後,如無法判無罪時,被告甘心認罪之機率自然提高,以利迅速審結。對於財產犯罪,或因犯罪所衍生損害賠償等案件,傳喚被告之同時,應傳喚被害人或告訴人,民刑事糾紛併予解決。

檢辯在審前先攻防(審前會議[57]

「審判期日」是刑事審判之重心,準備程序係為審判期日順利進行交互詰問而作準備[58],俾利達成審理集中,讓訴訟程序密集進行,避免無謂程序,乃審判程序之前置作業,避免審判期日空洞化,並追求審理集中化[59]。刑事訴訟法第293條固規定連續開庭原則,惟實務案件量繁重及空間等難處,仍無法讓每一案件審判期日密集安排,造成實務常態的「分割審判期日」,加以傳統案件分配,仍由各別承辦法官於個案憑藉個人學能、經驗及人格特質進行準備程序,不利行政輔助之統籌運用,「案件流程管理」於準備程序中即時調取證物及完成鑑定等程序,以利審理庭密集審理交互詰問案件;及先給予被告、辯護人、就犯罪事實辯明之機會,並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在審查中心先作初步攻防[60],以斟酌決定是否曉諭被告自白。本院審查庭案件移到審理庭後,所為證據方法整理亦僅供審理庭參考,較符合移審理庭續行「直接審理」。

伍、審查程序社會化、人性化

澳洲大學犯罪學家John Braithwaite曾說:「在整個人類歷史上,修復式刑事司法一直都是人類處理犯罪的主導模式。修復式正義只是回到正義的根本,而非新的觀念或看法。」轉型正義乃系統性或廣泛性對政治體系侵害人權之回應,尋求對受害者受創之認定……從事調查、處罰、矯正、賠償與重修舊好之運作過程,其實踐仍在選擇公正和諧的正義形式,追究過去反人權之行為[61]。面對真相,最終目的邁向和解、補償,復歸社會之途,而非停滯在應報層面,懲罰、應報正義如何全方位轉型,回溯正義之根本,唯賴參與式刑事司法之實踐,即有權者(執法者)和事件利害關係人共同解決問題,而非為他(她)們解決問題,透過社會化、人性化之參與決定,讓執法者與利害關係人有了共同的語言[62]

實踐「修復式正義」,法官須在審理中預先或適時啟動衝突解決機制,維護人性尊嚴,對被告、被害人投射“尊重之光,法官的驕傲,不僅在製作鏗鏘有力懾人之判決,也應在不起眼的調解過程中,洞察兩造人心,視個案情節微調其合意方案,達成“衝突圓滿解決[63],創造被害人福祉,並使被告處遇轉向後回歸社會。

一、修復式正義的首要─補償:

被害人保護包括精神創傷撫慰、經濟扶助[64]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之扶助[65],被害人實質補償,為本院審查庭主要方針,也是調解主要目的。修復式正義較報應式正義、懲罰式正義重視被害者補償,補償是修復式正義的首要,並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及社會間平衡關係的回復。誠如BIANCHI 所言:「正義的實現,是要讓各方當事人都能從衝突事件的後果中解放出來,或者至少可以盡量補償不良後果[66]。」補償為修復式正義之要務,先補償,修復易實現。每一犯罪損害補償,是否皆得客觀、物質性量化?及被害者、加害者社會關係未能儘予回復,固有其瓶頸及侷限,惟被害者由於社會關係遭破壞所受身、心之實質損害,及當下懲罰式刑事司法所面臨的累再犯率偏高、監獄人滿為患等問題,如何經由補償,復歸當事者權益及破裂社會關係之修復,才是正義之根本,修復式正義不僅要回復關係,最重要追求應是人性尊嚴及社會平等之理想,並修復人生而不平等之宿命。

二、被害人與被告的對話──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與生俱來,和生命同價。德國基本法第1條明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372 號「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國家必須遵照憲法秩序行使國家高權,以維護人民尊嚴為目的,公權力之執行,須「把人當目的」,當人民不再是國家權力之目的,而係受支配之工具,人性尊嚴已然剝奪殆盡[67]

被害人與被告需要和解,使他們得以超越紛爭、憎恨、恐懼、歉疚和復仇,轉成補償及「吾佈恩度」(ubuntu)精神[68]。和解之構成,是因為對話與真相披露,南非前主教屠圖(Desmond Mpilo Tutu)說:「我們試圖恢復長期以來變成社會邊緣人的受害者的尊嚴和人格。透過公開聽證,他們能夠述說自己的故事,喚醒他們的記憶,並在回憶、述說的過程中,使他們的人格及和其人格關聯不可剝奪的人性受到承認[69]。」

挪威的犯罪學家Nils Christie指出「法律專家們接受各種訓練,使用專用的語言與複雜的制度,並且對於規範應如何解釋,以及何者才是重要的爭點,有驚人共識,而法律的門外漢則因此而嚐到苦果,一般人認為重要的問題,在法律上卻可能不受重視[70]。」依Christie的說法,專業性阻絕了人民接受司法的機會,深奧、繁瑣的術語,對被害人、被告形同一堵高牆,聽不見牆內的聲音,無法直接參與自身事件,只剩無奈、猜忌[71],伴隨訴訟之爭執,兩造裂痕日深。加拿大茹絲‧莫里斯(Ruth Morris)描述的司法情境亦指出:「我們現存的司法制度是一個舞台,職業演員們律師、法官、書記與警察上台,扮演各自角色,從表演中獲得薪嚮與滿足,而受創傷最深的人卻瞠目結舌,靜呆一旁。」欠缺被害人、被告對話的準備程序,被害人、被告工具化,各自矗立在法庭最遙遠的距離,彷如早應擺在博物館的鬧劇,令人啼笑不得[72]。誠如Christie所指「紛爭本身即是當事人學習社會規範內涵之機會」,審案斷案不能拒絕當事人於高牆外,應於審判期日前,允當事人能討論、談判、調解紛爭,對話被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如何彌補,讓其成為審判之目的,而非受支配之工具。對話過程中,由對立、憤怒、緊張、悲傷轉化成和諧,即是一種修復,準備程序洵不能自外於社會化、人性化。

Thinking outside the box」跳脫既有框架思考,審理須把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以宏觀角度轉化至個案之細微處理,不能執著於法官獨特的經驗法則或特異思考方式,權威專業之司法體制具符號權力(semiotic power),其象徵價值卻帶來社會距離,將法官與人民間創造出某種程度的階層,如同“精品的「社會階層化」,法院之「符號權力」在平權民主社會,已創造出「距離」。對待當事人,應先建立好「關係」尊重、信任、破除距離,從最方便的角度去整合,讓「修復式正義」在準備程序,刻劃得更深入人性。審理也應像小溪般清澈且一目瞭然,「把當事人當目的」,並讓其清楚感受法院簡單、尊重的語言,拆除高牆,遠離艱澀難懂的法律本位舞臺[73]

三、調解──保障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

布坎楠教授(James Buchanan)認為:「公共政策選擇,爭執焦點為公共政策之內容,也就是“結果。」當事人互不相讓,不妨透過較中性調解,才是被害人、被告達成共識,實現不傾斜正義的重要程序,正因天平兩端拴緊人心,把天平的調動交給過程,反有助當事人卸下心結[74]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制度,鄉鎮市調解條例明定法院就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調解情形並配合[75],惟

被害人雖非訴訟當事人,卻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在調解領域應併予重視。刑事訴訟法第491條雖未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調解之規定,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質仍為民事訴訟,基於保障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仍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76],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既得經被告與告訴人合意移付調解,應可在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適時移付調解[77]。調解,指透過第三人的協助,使當事人在自主的情況下,就紛爭點達成和解的方式。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擁有自主權限,掌握自己要如何解決紛爭,調解係由第三者參與的對話,透過中立、客觀第三人之支援,促使當事人修復關係。

為實踐修復式司法,本院在審判期日前大幅導入修復式正義之樹幹調解,審查庭是最好的對話與調解機會,透過對話、調解、自白認罪,避免被害人、被告命運在司法迴廊無止境擺盪。當被告涉相對明確犯行,經由調解而對話、協商,自白認罪率提高,讓被害人補償不致流於空談。調解過程須中性,雙方互不相讓、僵持不下,紛爭焦點是「結果」,各說各話,不妨焦點轉移,「過程」比較中性,容易得到共識,兩難抉擇交給程序,卸下心理上的情結與堅持,兼顧雙方權益,達成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

犯罪為個人及社會責任面向的行為,單憑刑罰教化被告是薄弱的,德國刑法第46條第2項亦規定對行為人量刑有利之犯後表現,即當行為人「特別是致力於損害修復,以及與被害人達成『衝突的調處』」[78],調解自是回復彼此關係的發動機,修復損害,實現正義。

四、檢辯審共同搭建修復被害人、被告關係之橋樑─自白

自白乃修復被害人、被告關係之橋樑,惟促進自白首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恪遵人性尊嚴,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法院不能僅憑被告自白就判決其有罪,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法官絕不能以被告未自白以減少被害者證人所受到的訊問痛苦為由,加重刑責,無罪答辯是被告權利,自白則得減輕其刑。

法官可以權威、專業及可期待信賴的減刑、緩刑,營造自白氣氛,運用心理學說法,啟動中樞途徑(central route),使被告決定自己的未來,以明確期待法定減刑,以社會關懷搭建自白的〈黃金船[79]〉。啟動被告中樞途徑,攸關被告的利益交換,也協助被害者即時補償[80]。自白須克服心理障礙,對明確罪嫌被告,主動撐起自白〈黃金船〉,準備程序期日明確告知被告認罪、賠償被害人,可獲得較輕刑罰或緩刑,自白是協商交易之關鍵,以被告最關心的刑罰輕重利益,適當掌握中立分際,啟動其中樞途徑,無障礙修復輔導,人性化教其作交換思考。此階段只要真相,至於犯人能否悔過,姑置不問,有真相,受害人賠償正義,較易實現。

自白犯,其潛在威脅或再犯危險,較之矢口否認犯罪人,應具備低程度危險性,予以裁量減輕,是從寬體現。誠如美國學者所指「就政府而言,對認罪者的從寬符合刑事司法制度的規訓(administrative)犯罪人並使之復歸社會(rehabilitative)的目的,政府通過給予被告某種利益,以換取被告給政府的實質利益[81]。」

刑事司法人性化,法官更人性化,有利於發現真相促成改過、悔過,功利主義所減省之司法成本可移它處運用。實務運作被告若以坦白真實或極力落實被害人補償為手段,而將真實與其內心所盤算之利益與法官交換,在權衡國家、被害人法益下,謙卑、節制的發動刑罰權,對於欠缺社會生活能力及人文教育之犯罪人,關心引導自白,允其擁有人性尊嚴,並復歸社會,符合訴訟經濟與真實發見,應予肯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大刑庭亦認為「在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下……若概括地禁止法院和訴訟參與者協商擬宣判之裁判內容時,將無法擔保刑事司法之運作功能[82]。」釐清自白背景因素,用作量刑參據,乃事實審法院之權責,法官洞察人性靈活運用司法程序,藉由自白交會,搭建修復被害人、被告關係之橋樑,使被告、被害人各得其所,消彌怨懟

按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係貫通參與刑事案件偵查、審判及執行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其職權既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應認其有促進訴訟之義務。律師角色具公益色彩,檢察官及辯護人應均有促進訴訟之義務[83]。檢、辯既皆為法庭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對案件之程序、實體爭端扮居攻擊、防禦關鍵角色,再檢、辯、審基於社會關懷、職業倫理之共同責任,如何協力共同建構讓罪嫌相對明確被告之自白場景,發現真實,被害人獲賠並利被告自新,減輕訟累,讓有限司法資源妥善運用,自是刑事案件管理流程之核心目標,誠如9788說明會吳至格律師所言:「人性要坦白認錯,有一定的掙扎,辯護人可予當事人審慎建議。」在試辦2年期間,並獲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辯護人支持,建立良好的社會責任互動環扣,促成甚多案件被害人與被告完成修復式調解之場景,不斷活生生上演著。

五、自白緩刑化兼兌現被害人補償

在行為人刑法、預防犯罪、刑罰個別化等刑法觀念日趨興盛之際,對自白者從寬,已成各國刑事政策之共識。刑法裁量須涵攝犯罪行為與行為人之縱橫面,兼顧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之目的。犯罪人的應報與贖罪固屬要務,最終目的則為對犯罪人教化、再社會化並復歸社會(特別預防),及對具有相同犯罪傾向者的威嚇(一般預防)[84]

「一個文明社會,既要追求正義,也要教化人民。」審查庭法官在被告自白後,如何追求被害人補償正義,又兼顧教化被告?自白犯復歸社會自覺性較高,應允現代思潮之「再社會化原則」於自白犯優先落實,刑法緩刑制度在避免短期自由刑流弊及前科標籤,撤銷緩刑機制之心理強制,可督促犯罪人自覺及防止再犯,緩刑之目的有使犯罪人通過期限考驗,罪責消滅之效果,惟緩刑另一作用,應係扮演“社會監獄”、“無框架監獄”角色,斷絕監獄污染,並繼續供應社會、家庭資源,安置犯罪人,其安置效果及防杜再犯率遠在監獄之上[85]。本院試辦以來,就無能力實質賠償被害人而自白之經濟弱勢被告,除減輕其刑外,檢、辯、審及被害人常達成共識,依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允被告分期付款給被害人、提供義務勞務等附條件緩刑。緩刑或附條件緩刑:將原應課處被告之罰金轉嫁為優先補償被害人,並確保被告履行[86],優先維護被害人之修復,以較低之司法成本允被告自新更生,亦發揮特別預防效果,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正義理念,對於預防犯罪與化解矛盾,具正面意義,惟現行刑法對宣告緩刑之限制,制約了部分被告無法獲得緩刑宣告,反而阻卻被害人藉由附條件緩刑實際受償之契機。

我國現有認罪協商、簡易處刑、簡式審判制度蓋皆以“認罪”交換刑度之宣示,為其制度基架,在節約資源上已發揮作用,若再佐以「自白得宣告緩刑」之“交換宣示,於短期自由刑盡量宣告緩刑,短期自由刑外之案件,宣告緩刑亦酌情從寬,並付以非刑事處遇保護管束等處遇,減少移出審理庭案件,讓大量的司法資源投注於重大及社會殷盼速審之攸關案件,實現正義司法[87]

六、被害人「再社會化」

有美國修復式司法鼻祖之稱的霍沃德‧哲(Howard Zehr),認為應著重的是尊重被害者的聲音。實務操作中,“犯罪被害人很容易被刑事司法遺忘”,刑事司法工作者,對被告因偵查、審判職務性的接觸,常感覺其人格、文化處境、犯罪情由,致生悲憫,被害事實的原貌及被害人的傷害、悲痛,反因空間疏離,而被遺忘。當事人在準備程序為貼近社會規範之對話、談判或調解,有機會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及苦痛,慢慢釐清感受與需要,並嘗試透過對話告訴對方,聆聽對方,而這個機會伴隨著雙方親友、調解委員及法官的協助,將引導出被害人的回復及加害人的更生。被害人「再社會化」亦不容忽視,因被害導致精神重創,無法回歸社會生活,或因被害人格特質改變,或因報仇情緒,轉變成攻擊病徵,致轉為加害人。如何減輕其損害,化解創痛,迎向明天,並給予妥善的宗教、醫學、心理關懷及治療,讓被害人完善的「再社會化」,才不致成為下一個加害人[88]

給被害人實質的金錢補償,將甚於量處被告刑期,譬如告訴乃論或情節相對輕微非告訴乃論,甚或中、低度犯罪之案件,被告若願意實質賠償,以換取撤回告訴或較輕刑度,並可達成「刑民兼調」之美,較之嚴格遵守「民刑堅壁清野」、切莫「以刑逼民」之思維,應更符合絕大多數被害人的期待,雖無確切數據統計有多少求償不到而憤憤不平的被害人,被害人保護藉由民事損害賠償實現之策略,仍有其必要[89],受害者才有權利寬恕加害者,並決定補償之方式,以高道德標準要求被害者或家屬寬恕,誠屬虛偽。實務上也見無賠償力卻具悔意之被告,容應允其對話,以更深入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創傷,達成道歉或其他方式之調解。「道歉」,亦扮演療癒人心的基本作用,成功的道歉,彌補受傷者心理的被剝奪感[90]

在懲罰兼寬容被告的思維下,如何形成國家、社會及被害人這端與被告間槓桿的真正平衡?身為直接受侵害之被害人是否仍被遺忘或忽略?誠如屠圖所講「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91]」沒有和解,沒有補償,何來寬恕?單純自白本身,尚不具減輕損害之意義,尚須問行為人對被害人做了什麼積極措施?賠償或道歉?法官協助被告自白並登上先改而悔「再社會化彼岸」之同時,與被告處於對立角色的被害人,更是身陷波濤洶湧的悲痛,應助其全面修復損害92

七、法官扮演之角色──法官走下雲端

法官乃個別案件實踐修復式正義之掌舵者,肩負調解結局“畫龍點睛之責,也可臨場擔綱法庭宗教救援提供者,法官本色應為司法契機之創造先驅,終極是司法改革的領航者,難以辭卸

寬容、尊重、人性本為民主制度之基,法庭亦然。法官習於在法條的抽象觀念中演繹推論,但是魔鬼卻往往藏在現實細節當中,天使也是。論者謂「法官行使職權,實應謙卑尊重並放空自己,不可自我催眠當『法律教父教母』、『無所不能的神』,少一點預設及武斷,多把當事人所要表達的話語儘量傾聽並對話。」“上下共治”有助獨立思考,表面上
法官是裁決者,有絕對權力,但“上下共審”法官可與檢方、被害人、被告、辯護人適當多交流意見,溝通其道出真相或適度公開心證,紛爭源頭是當事人,允當事人充分表達,中性的討論程序,有利法官化解衝突,裁決不會背離公平正義

美國暢銷作家華理克牧師說:「領導是一種受託付的看管……領導人就是這個領域的管家,而不是所有者。……擁有影響力的目的,是為了替那些沒有影響力的人挺身說話。……我決定善用我所得到的財富和影響力,去幫助那些什麼都沒有的人。」【審判】也是受託付的影響力,如何審慎運用審判權,讓自己成為修復式正義經營者,整個團隊也成為經營者,了解修復式正義的可貴,值得法官自我期許並實踐。

陸、成果以「案件流程管理」實施前、後兩年為分析

一、調解成立件數達1245件,大幅啟動修復式正義


1 利用和、調解機制之概況

單位:件


調

總計

小計

=A+B

法官和解(A)

調解委員調成(B)

移民庭

撤回

其他

實施前

1,166

489

462

27

401

167

109

實施後

1,967

1,245

384

861

423

138

161

說明:1.實施前係指959~978;實施後則為979~998

2.其他包括判決、不合法駁回、駁回自訴人之訴及移審理庭辦理等件數。


[92]觀察本院刑庭附民及移調案件終結情形,實施前經法官和解及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者合計僅489件(占41.94%);實施後成長為1,245件(占63.29%),尤以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者大幅成長834件(較實施前成長31.89倍)。藉調解及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附條件分期付款緩刑機制,自制度面補償被害人並修復被告更生。專業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再由法官畫龍點精,兼顧雙方權益,解決紛爭,啟動修復式正義。

二、每案辦結日加快21日,未結案降956件,遲延案件降幅近七成


2 刑事庭辦理案件之概況

單位:件;日;%;百分點


法官人數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未結件數

折服率

維持率

逾辦案期限件數

結案率

平均結案日數

合計

遲延件數

視為不遲延件數

扣除減刑案件

實施前

28

27,729

27,691

92.40

118.88

2,276

82.16

62.13

141

44

97

實施後

28

30,809

31,759

96.01

97.77

1,320

78.66

76.97

47

16

31

增減比

-

3,074

4,068

3.61

-21.11

-956

-3.50

14.84

-94

-28

-66

說明:1.實施前指20069月至20088月;實施後則為20089月至20108月。

2.結案率=〔終結件數/(終結件數+未結件數)〕*100

3.967月起辦理減刑案件,故將資料扣除減刑案件列表。


2顯示,實施後刑庭總新收件數雖較實施前增加3,074件,但受到結案件數增加4,068件影響,整體結案率上升3.61百分點、平均每案辦結速度加快21.11日、未結件數減少956件,刑事庭逾辦案期限件數為47件,較實施前之141件,共減少94件、降幅高達66.67%,迄201012月逾辦案期限件數又降至38件。新收案之結案效率大幅提昇,且逾越辦案期限舊案之清理,亦見成效93。為維護修復式正義,本院法官就「認罪分期履行案件」多會寬限期間,待確認被告有賠償之事實後始行結案,辦案期間因而拉長,否則效率增進當不僅此。

三、審查庭發揮篩選功能,自行結案比率近九成


3 審查庭辦理案件之概況

單位:件;日;%

法官人數

新收

件數

終結

件數

自行辦結件數

未結件數

折服率

維持率

結案率

平均結案日數

自結率

審查庭

4

13,395

13,023

97.22

53.00

11,638

89.36

499

89.10

84.05

說明:結案率=〔終結件數/(終結件數+未結件數)〕*100;自結率=(自行辦結件數/終結件數)*100


[93]若依表3資料觀察,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後,審查庭之自結率高達89.36%,顯示經案件流程管理機制之案件近九成終結均由審查庭法官自行辦結,僅約一
成之少數案件移由審理庭法官續行辦理94

四、節約法官人力─審理庭每月各股減少近八成訴訟案件量


4 刑事庭平均訴訟案件新收之概況(含訴易自及二審案件)

單位:件/人


平均訴訟新收

備註

實施前(95/09~97/08

23.43

全部刑事庭法官

實施後(97/09~99/08

5.13

審理庭法官


[94]本院刑庭試辦「案件流程管理」並未增加法官人力[95],實施後審理庭法官一般訴訟案件平均新收5.13件,較實施前全部刑庭法官平均新收23.43件,減少18.30件,每月各股減省應承擔“78.10%訴訟案件量”之法官人力,實質上已產生法官人力相對增加效果。

改革常伴隨著人力需求,為因應2003年我國刑事訴訟新制重大變革,司法院近年來亦強調挹注法官及審判周邊人力,惟補足法官人力尚非一蹴可幾,為考量素質且須循序漸進,司法行政能否嘗試轉型,讓人力成長與「案件管理」齊驅並進,可拭目以待。

五、徹底解決檢察官起訴品質不周延案件、預防長期延宕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明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檢察官不宜把「足認」的證據標準放在560%,應儘可能提高。惟實務上不乏被告有罪、無罪涉嫌罪證各50%之案件,檢察官縱已盡調查能事,仍難舉證,一、二、三審要處理這些「瑕疵品」猶費時費力,程序夢魘反覆重演,判決品質迭遭詬病,若能適當曉諭,輔以修復式調解,分析不利被告及長期纏訟之弊,被告亦多有及時反悔,願回復被害人損害,訟爭徹底解決者,解免長期延宕之凌遲。

六、量刑趨近公允、齊一,深化司法正義

量刑在本質上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決定對犯罪行為判處何種刑罰的過程,為刑罰之重要內容。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未規定各情狀對量刑的影響程度,也未規定對各種不同情狀應如何評價。我國實務多僅強調法院得在法定刑度內自由裁量[96],並未建立較為客觀的裁量基準,長期以來,存在檢察官求刑未客觀化及法院科刑分歧之狀況,司法院曾試圖發展量刑基準,俾改良實務量刑之漫無準據,惟具體政策未成形。「審查庭」審理被告自白及補償被害人之案件大量化,可使同類型案件法律見解及量刑盡量趨近公允、齊一化,深化正義。

柒、結論

人們需要撫平憂傷,修復關係,重新帶來力量的「轉型正義」。泰戈爾說:「給我力量以愛降服你的意志力[97]。」法官以尊重營造對法院的信賴關係,用慈愛化解衝突,克服犯罪人之意志、促其自白,最能發見真實、鼓勵悛悔、修復損害、理性整合。

司法制度所形成的現行法律體系架構,將影響操作體系之法官其思維模式、行事風格及視野格局。「案件流程管理」是「與時俱進的案件分配革命」,如同小蝸牛般匍匐前進,其效率是革命性的,不再是量化、齊頭式分配,是“分案轉型,與其說是單純的分案革命,不如說是以修復式正義為基礎,消弭仇恨,維護人性尊嚴,尋找人類互助、關懷、和平的新共同社會責任。

文字方塊: 迫在眉睫的司法改革,不可侷限小樹的播種與灌溉,見樹也要見林,「案件流程管理」整合非法官人力實質發揮效用,挹注審判能量,用正義修復人民。司法院於2011224召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與會委員多認為刑事訴訟改革,不能忽略通常程序案件量過多的問題,認為應該採取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有效控制通常程序之案件量,以利交互詰問等既有之刑事訴訟改革能夠有效發揮其功能[98]。本院試辦「案件流程管理」過程中,藉由修復式正義之履踐,衝突圓滿解決,促進和諧,全面修復關係,並已達成大量減少通常程序案量之目的,展現交互詰問原貌,未來若能擴大推行,應可彰顯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之成果,並回歸正義之根本價值。


[1] 「和平與寬容總會出現,大風會吹走所有的猜忌和恐懼,如果我能夢見一輪更溫暖的太陽,它將照亮所有人心中的希望,告訴我為什麼?為什麼沒有這樣的太陽?如果我能夢見一片更美好的樂土,在那裏,所有的人都攜手並進,告訴我,為什麼?為什麼我的夢想無法實現?」【Elvis Presley, "If I can Dream."

[2] 參見洪英花碩士論文,台灣與中國自首、立功之研究,2007年,頁227

[3] 參見自由電子報,放任檢逾期上訴法部被糾正,記者陳慧萍、項程鎮,綜合報導,2010210

[4] 參見青年日報,所附「司法院針對五大司法問題改善措施一覽表」,2011284版,並載有:

司法院針對五大司法問題改善措施一覽表

改善

面向

執行方法與改善措施

司法

風紀

1.推動法官法草案,建立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

2.院檢合作,加強肅貪防幣查察

3.落實「請託關說司法案件錄及公布作業」

4.強化各法院院長行政監督權責

5.修改法官倫理規範、激發法官自律自清力量

司法

品質

1.加強司法專業、經驗傳承

2.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見解分歧

3.提供裁量資訊,避免裁量標準不一

司法

態度

1.要求開庭準時

2.問案態度平和

司法

效率

1.清理終審法院積案

2.調整整體司法人力

3.成立司法節能小組

司法

信任

1.建立事實審案件進度線上查詢系統

2.研議人民觀審制度可行性

3.教育民眾認識司法、消除誤解

[5] 參見洪英花,跳脫個案之迷思與框架,2009513發表於洪英花部落格。

[6] 上開意旨參見林吉輝,法院行政管理之核心課題(上)(下),司法周刊,12521253期。美國法院實證結果: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有效之運作,為法院協助法官完成審判程序,並達成法院快速、精確處理人民訴訟案件之唯一手段。該文係參閱自David C. Steelman, John A. Goerdt, and James E. Mcmillan, Caseflow Management, The Heart of Court Management in the New Millennium,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3rd Printing, 2004, p.xi to xvi.

[7] 參見吳水木,活用準備程序以強化集中審理以士林地院試辦刑案流程管理為例,司法周刊,14902版。美國Ernest Friesen教授曾說:「正義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失去……時間的拖延,將徹底摧毀法院存在之目的。我們研究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因為它是法院擺脫案件進行遲延的方法。藉由案件流程管理,法院得以控制案件進行之遲延,法院得以強化其為人民存在之目的。」

[8] 竹崎博允,最高法院事務局的機構和功能,特集:司法改革,20003月號,頁108

[9] 美國Navajo族法院除適用美國普通法、聯邦法規以外,還適用Navajo普通法,Navajo族的法律系統在適用美國普通法模式以外,還採用稱作Hozhooji Naataanii(調停)的傳統法律程序,乃將原住民傳統司法制度及習慣與國家司法體系及法律規範充分合作的機制,即「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參見謝若蘭、楊曉珞,台灣原住民族之司法改革:兼談修復式正義,收錄於基督宗教與修復式正義,2010年,頁86

[10] 聯合國2005年犯罪預防暨犯罪者處遇第11屆會議提出曼谷宣言,在第32項特別闡述促進被害人利益與犯罪者更生之目的,推動有關修復式司法之方案,確立現代刑事司法改革推進方向。參見林順昌,觀護學與國際接軌之介面Restorative Justice」之概念與思辯(),法務通訊,24693版,2009年。

[11] 在原住民族社會中早已是施行已久……以正義為架構所設計的價值中心即是人與群體及萬物間的和平觀,參見謝若蘭、楊曉珞,註9書,頁88

[12] 意義受害者明瞭他們的世界不會被修復到傷害之前的境界,但是他們忍受、跳過這種痛苦,產生另外的一種世界觀,來幫助其他的人,這是最高尚療傷的可能性。陳校賢,行動訓練在台灣轉型正義的實踐,收錄於基督宗教與修復式正義,2010年,頁106Morris, Ruth, 2000, Stories of Transformative Justice. Toronto: Canadian Scholars Press p9-14.

[13] 參見謝如媛,從賠償到關係修復由修復式司法看刑案調解,第65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會議手冊,2005年,頁65Howard Zehr,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 , 2002, 160-162

[14] 參見洪英花,註2文,頁179182201

[15] 參見謝如媛,註13書,頁66Gerry Johnstone, Restorative Justice: Ideas, Values, Debates 146-148(2002); Paul McCold & TedWachtel, 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 Validation, in 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110, 117 (Elmar G. M. Weitekamp & Hans-Jurgen Kerner eds.,2002.

[16] 謝若蘭、楊曉珞,註9書,頁89

[17] 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納市(Kitchener)開啟了被害人與加害者和解方案(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VORP),最後被害人獲得賠償,判決並以緩刑落幕。參見林順昌,註10文。

[18] 「修復的司法論」(しゆうふてきしほうろん)認為修復式正義是立基於國家刑罰制裁權,以解決犯罪事件的紛爭,富含當事人對話、金錢損害賠償、寬赦或療癒的意味,並以整個事件的回復或修復為目標。「損害回復論」(そんがいかいふくろん)首重被害者利益的落實,對行為人而言,是非刑罰化的處遇傾向,最直接的損害回復是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和解,針對個別被害者的犯罪向公共部門給付,對於重大犯罪於刑之減輕事由考量。「修復的司法論」與「損害回復論」在犯罪事件方面其實有著追求紛爭解決的共通觀點,兩者在目標方面,也以被害者與加害者的和解達成共識,其具體手段之一,即是行為人透過仲介過程或和解的型態向被害人賠償。參考林順昌,觀護學與國際接軌之介面Restorative Justice」之概念與思辯(),法務通訊,247034版,2009年。

[19] 參見陳校賢,註12書,頁108

[20] 參見法務部,修復式司法91試行上路,法務通訊,2508期,201092

[21] 參見林順昌,註10文,該文所引註24McGarrell, E. F. et al., 2000, Returning Justice to the community, The Indianpolis Juvenile Restorative Justice Experiment, Hudson Institute(USA).

[22] 以南非為例,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不是另一個紐倫堡大審,它捨棄任何報復意念,堅持真相的寬大行為,人民只要真相,除了真相,別無他求。藉此和解過程,讓寬恕、認罪、悔悟、賠償,得以發生。參見陳南州,社會公義與和平: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之評介與省思,收錄於基督宗教與修復式正義,社會公義與和平,頁23

[23] 參見林順昌,觀護學與國際接軌之介面Restorative Justice」之概念與思辯(),法務通訊,24714版,2009年,該文所引註78:吉岡一男,2002年,刑事政策の展望,犯罪と刑罰,15卷,頁97

[24] 電影情節中,少女「糖果」誤殺熱愛馬拉松運動的少年「酷馬」,酷馬死後靈魂未滅前,帶「糖果」和家人從逃避到真心悔改,也讓母親從椎心悲慟中站起來,選擇原諒。參見聯合報,王文玲,尋找「酷馬」,20101018A15民意論壇。

[25] 參見王文玲,註24文。

[26] 「政府的公共服務……缺乏了本質的誠意。好的服務是應該,是對自我品質的期許,當自己未達到這種期許時即主動致歉補償,而不能讓客戶去理論爭執,而後視對方為刁難。只有服務者刁難自己,而不是視有意見的客戶為刁民,才是服務進步的動力。……當服務的提供者對自己寬厚過度,他們就成了『刁官』和『刁廠商』……先有『刁官』,而後才有『刁民』,當上游不刁,下游又怎麼刁得起來!」參見南方朔,先有刁官,後有刁民,天下雜誌,465期。

[27] 論者謂:「冷漠、封閉的司法大醬缸,只有少數人握著木棒想攪動醬缸,司法行政怠惰,法官案牘勞形,鮮少有空騰出手來共握這支木棒。」

[28] 「司法改革必須正本清源,從根救起。例如監察委員指正法務部不能只以設置電腦螢幕而沾沾自喜…更重要的改革重點,設置電腦螢幕只是捨本逐末之舉。……司法改革中列為重點的交互詰問制度,就因為筆錄的速度跟不上而實質上形成癱瘓狀態。機械式的筆錄製作,不該成為司法改革的題目嗎?……反而拿著偵訊時裝設電腦螢幕做為誇耀……司法改革距離理想的程度還有多遠…司法改革是一個系統管理的問題,不用對的制度經營司法,誰來拯救司法?」參見中國時報社論,該改的都改不動,司改到底改了什麼,2010814

[29] 蘋果日報A19版論壇,林峰正,司法品質與競爭力無關嗎?2010526

[30] 「近年公共行政的理論受到企業管理的影響,也開始談管理,究其內容毋寧為一個新的、以經濟分析來透視政府運作的學科,嘗試藉其管理專業、效率掛帥來補傳統公共行政合目的性過低的不足。美國許多法院設管理師,近年法院管理(court management)的風潮也跨越法系鴻溝,吹到歐陸的司法官僚體制,但充其量仍只是司法行政在方法上增加的選擇,當然不能替代司法行政。因此法院管理學派的衝擊,基本上仍停留在司法行政的內容,而無關其組織。」參見蘇永欽,司法行政應如何組織,2011317法官論壇。

[31] 參見許政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十週年之省思,刊載於法官協會雜誌,200911月號。

[32] 美國當代領導理論大師Warren Bennis 對領導力曾提出一項一針見血的定義,那就是把「願景轉化為現實」的能力。

[33] 正如葛雷茨基(Wayne Gretzky,冰上曲棍球名將)的一句話:「我朝著球餅要去的方向前進,而不是它原先的地方。」

[34] 參見天下雜誌翻譯英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雜誌文章:Automotive alliances multiply -All together now以「日產雷諾模式」為師全球汽車業掀起聯盟熱,20106月號。

[35] 即如諾貝爾得主肯戴爾(Eric R. Kandel)所表示:「當社會要求士兵上戰場來保衛國家時,社會有責任去幫助這些士兵走過戰爭的恐懼記憶。」

[36]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針對2010年上半年,進行重大治安相關議題的電訪研究調查,於同年759日與1213日隨機抽樣訪問全國1,937位民眾,並於86在台北召開「全國民眾犯罪被害及政府維護治安滿意度調查研究」發表會暨「當前社會治安問題與對策座談會」公開調查結果。另參見民調:逾7成民眾不信任司法近9成反對廢死,引自2011127聯合新聞網。

[37] 參見楊少強,公務員加薪就是對人民「加稅」,商業周刊,1209期,頁50

[38] 參見林吉輝,法院行政管理之核心課題(上),司法周刊,2005981252期。

[39] 參見蘇永欽,註30文,其並就司法行政之性質有以下論述「……行政(Exekutiv)是積極、實現國家政治意志的權力,司法(Judikativ)則是消極、實現國家法律意志的權力……從這樣權力分立的角度去看,司法行政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權力,是司法權還是行政權?……司法和行政兩權本來就有不小的灰色地帶,比如非訟事件、調解等業務,在德國近年司法改革的討論中,有很強的聲音是『讓法官把精力集中用於真正的審判工作』,也就是把這些業務從司法趕到行政。」

[40] 美國總統歐巴馬有名的競選口號:「改變」(The Change we believe in.)。

[41] 引自安德烈.傅頌,青少年也懂的全球化(2011年,博雅書屋)序言:「每一條小徑上都會有全球化現象的蹤跡,不論這些小徑通往何處,蜿蜒至何方。全球化來自何方,蹤跡何在,又去向何處?特別是順著全球化滑過而掀起的旋風,它將會引領我們到哪裡?全球化需要像塞納河的河堤那樣受到『引導調整』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該怎麼做呢?」

[42] 目前美國法院主要的分案制度有:1.個別法官分案模式(Individual Calendars),2.主控式分案模式(Master Calendars),3.團隊式分案模式(Team Calendars),4.其他混合式的分案模式。詳見吳志豪,法院行政管理之研究,司法院九十五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報告,2007年,頁16-17

[43] 該要點於96531公布,99517修正,本項並未修正。

[44]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Douglas大法官一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的率直表白,針砭地道破了理想與現實的距離。參見黃國昌,案件分配、司法中立與正當法律程序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之規範為中心,發表於東吳法律學報20104月號,頁156

[45] 參瓊安‧瑪格瑞塔(Joan Magretta)著,李田樹等譯,管理是什麼(What management is: How it works and why it's everyone's business),2003年,頁239

[46] 參見吳水木,註7文。

[47] 參見洪英花20091031於〈併案更換法官與重罪羈押已經合憲了嗎?評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研討會、20091112於〈重罪羈押、法定法官原則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之發言,月旦法學雜誌,176期,20091215,頁7692。洪英花,註5文。

[48] 參見吳水木,註7文。

[49] 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50] 參見洪英花,註5文。

[51] 蘋果公司創辦人兼執行長賈伯斯(Steve Jobs200812月接受CBS電視台節目《60分鐘》訪問,曾提到:「我的商業模式就是披頭四;他們四個人牽制彼此的負面傾向,相互平衡,其總和大於個別的加總。商業上的偉大事物非一人可以成就,要靠團隊。」另參見林吉輝,法院行政管理之核心課題(下),司法周刊,1253期。

[52] 參見吳志豪,註42(42無此文煩請老師確認),頁21

[53] 參見吳水木,註7文。

[54] 本院制定「法官助理整理刑事案件卷證格式例稿」,由審查庭各股法官助理就經手案件製作程序審查及卷證表格,以利後續審理庭、上級審彙整,確保案件審理之延續性,該例稿並附訂於卷宗,以利辯護人閱覽提供資訊。

[55] 參見吳水木,註7文。

[56] 如日本在2001年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作成之意見書,基於使刑事裁判能夠充實與迅速之目的,遂提議於第一次公判期日前,應由法院主導創設新型態之準備程序,以行充足之爭點整理、訂立明確之審理計畫,日本司法改革審議會在20016 月提出21世紀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意見書,其中有關刑事訴訟程序部分,具體建言應促進刑事審判的充實、迅速化,創設新型態準備程序。從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充分的爭點整理,做出明確的審理計劃,應以法院為主導者而創設新型態準備程序。並為充實爭點整理之程序,有擴充證據開示之必要。為此,關於證據開示時期、範圍等相關規則,對應於新型態的準備程序,應同時以法令加以明確化,法院關於開示與否之裁定亦應予以整備。詳見陳運財,論日本刑事司法制度之改革,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0期,2004年,頁121

[57]美國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係指法院或受命法官(合議制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訊問被告。請檢方針對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詳細說明,及開示不利被告之證據,以避免審判遲延。參見林俊益,審前會議之研究,法官協會雜誌,2001年,32期,頁129。審前會議:美國聯邦刑事程序規則第17.1條規定:「在正式起訴書提出後,法院得依任何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舉行一場或多場會議,研議得促成公平與迅速審判之事項。每次會議結束,法院應製作載明協議事項之備忘錄;會議中被告或其辯護人所為之自認,不得用來對抗被告,但已載為書面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簽名者,不在此限。本條對於無辯護人之被告,不適用之。」

[58]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之規定,均認整理案件之爭點及證據,係屬準備程序中應為之重要事項。在實際運作上,包括1.法律上之意見:如關於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解釋、適用之意見及其理由。2.事實上之意見:例如有關犯罪事實本身之意見:如究竟是爭執主要事實、主張有阻卻事由時其事實基礎之證據為何、檢察官所主張之間接事實及證據為何等事項,均屬爭點及證據整理之內容。日本並於2004528新設「公判前整理程序」作為配套措施,冀藉由公判前整理程序妥善為爭點整理,以達到於審判開始後能集中爭點審理之目標,該程序並於200511月實施,參見吳冠霆,論公訴案件之準備程序,法學叢刊,205期,頁115132。。

[59] 林俊益,註57文,頁129

[60] 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僅係命提出證物,並非規定在準備審判程序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或聲請調取或命提出之證物,進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詳見林俊益,註57文,頁125127

[61] 參見陳校賢,註12書,頁102-103

[62] 參見許春金,人本犯罪學控制理論與修復式正義,2006年,頁429

[63] 任教於長榮大學,並自加拿大引進「衝突管理理論」的陳校賢教授,在提到衝突之管理與解決時,用最新的衝突管理理論解釋:「衝突的解決,有五個過程,第一就是『尊重』,有了『尊重』,才會有『信任』,有了『信任』,才會有『真相(真理)』,有了『真相(真理)』,才會有『可以選擇』的辦法,有了『可以選擇』的辦法,才會有解決的意願與承諾,到了承諾階段,就會有正面能量,將整個社會帶往向上,正面的方向,也就是衝突被圓滿解決的時候。」參見法治時報,20109152版。

[64] 參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以下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規定。

[65] 參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之規定。

[66] 參見許春金,註62書,頁439452441

[67] 參見洪英花,違反人性尊嚴的失根司法,20101122,自由時報。

[68] Ubuntu是班圖語,主要是指人的真實本質,即個人福祉、完整,是與社群之福祉、完整密不可分的。所以「吾佈恩度」的信念或價值,是與人分享、共存,與他人休戚與共,是彼此相互尊重、同情。參看Augustine Shutte, Ubuntu: An Ethic for a New South Africa (Pietermaritzburg: Cluster, 2001), P25-34 Desmond Tutu, 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P31。參見陳南洲,社會公義與和平: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之評介與省思,收錄於基督宗教與修復式正義,頁21

[69] Desmond Tutu, 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P30;陳南洲,註68書,頁29

[70] 參見謝如媛,註13書,頁65Nils Christie, Conflicts as Property, 17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1, P7-9(1977).

[71] 參見謝如媛,註13書,頁52-53

[72] 陳校賢,註12書,頁103Morris, Ruth, 2000, Stories of Transformative Justice. Toronto: Canadian Scholars Press. 3-4.

[73] 參見玉山周報,洪英花,司法改革應符合人民期待,201092

[74] 參見蘋果日報,熊秉元,悲劇是無解的嗎,20101027A17版。

[75]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故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於辯論終結前,應注意當事人有無聲請調解。如已聲請調解者,民事事件,應曉諭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刑事案件,倘認調解當事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於指定審判期日時,宜視調解進行之情形,妥為配合。

[76]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

Ⅰ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Ⅱ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Ⅲ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77] 參見台灣高等法院96116院信文速字第0960000308號函所載:「主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規定,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78] 參見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追訴與制裁,頁202以下。

[79] 德國刑法學者李斯特(Franz von Liszt)指出「立法可以從刑事政策角度出發,要為已經犯了罪的行為人架設一座中止犯罪的的黃金橋(eine goldene Bruecke),立法這麼做了,它規定自動中止犯構成不處罰之事由(德國刑法第46條)」詳李斯特著,斯密特修訂,李久生譯,德國刑法教科書,法律出版社,200651版,頁346

[80] 依心理學說法,關於人類深思可能性模式(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ELM)觀察,訊息接收者對相關訊息的思考程度,會因訊息來源對其自身的利害程度不同,而作不同的反應。當事情與自身利害相關時,通常會有動機去認真思考,並產生自己的論證想法,謂之中樞途徑思考,詳見孫蒨如,說服力與審判,2007521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2007年第1期審判心理學研討會。詳見洪英花,註2文,頁222225

[81] 參見儲槐植譯,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頁333

[82] 參見許澤天,自白作為有利行為人量刑的犯後訴訟表現,中原財經法學,201012月號,頁48BGH NJW 2005, 1440, 1443 f.

[83] 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共負法治責任。」、第23條:「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參見吳冠霆,註58文,頁139

[84] 林山田,刑罰學,20054月修訂,頁83

[85] 林山田,註84書,頁228-230

[86] 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參見蘋果日報,黃瑞明,一個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2010318A26版。

[87] 洪英花,註2文,頁222

[88] 洪英花,註2文,頁227

[89] 報告人:游明仁,執筆人:林仁德,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之檢討與策進.十年溫馨生命放晴一線工作人員的回顧與展望,刑事法雜誌,526期,頁133

[90] 拉瑞爾,論道歉,Aaron Lazare M.D. 2005, On Apology.

[91] 德斯蒙德‧屠圖(Desmond Mpilo Tutu)著,江紅譯,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2005年,左岸文化。

[92] 洪英花,註2文,頁226

[93] 本院刑事庭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以來,其中清理積案及縮短結案日數部分,並獲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委員提案肯認(立法院公報,9861期,頁173-175),顯見該項制度已獲相當成效,亦見此一制度所揭櫫「節約法官人力」「案件分流管理」、「有效運用法官以外之審判資源」、「實踐修復式正義」「減輕訟累」「活用準備程序、強化集中審理」等核心概念,確可提昇審判效能,兌現完整的司法正義。

[94] 20099月試辦第二年起迄至201012月自結率則達91.30%,續呈正向成長。

[95] 本院試辦初期法官人數28名,其後在20099月本院整體新增法官員額情形下,方增加2名人力,計30名,惟審查庭僅分配新增四分之一股人力,20104月一名法官離職,及同年7月吳水木院長異動,新院長改辦民事,人力又回到28名。顯示本院係在未增加法官人力下,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不僅未因增加案件審查程序而產生案件延宕,反而案件結案日數大幅縮短為21.11日。

[96] 實務上常援引72年台上字第6696號等判例意旨「……查量刑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作為量刑之參考。

[97] 1913年亞洲第一位諾貝爾文學獎得獎作品,吉檀迦利一節,其中最後一句。

[98] 參見刑訴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司法周刊,1531期,2011224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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