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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轉錄}台灣重大憲法危機,現正發生中!


(原文出自寒山石徑部落格)

http://hsuotto.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16.html

近日洪英花法官投書報社,直陳「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即日解職」,標題甚為聳動。然細讀其文,發現其本於法律規定之詮釋及推理,頗有說服力。以下寫一個簡單版,供自己思考及大家參考參考!

在民國92年的時候,我們有修過一次憲法。其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了「司法院」新的構造。

其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 79 條之規定。」

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所以說,司法院正、副院長是要由十五位大法官裡來選任 。依前述條文意旨,是要先當了大法官,才有資格當司法院正、副院長。就像是法院的院長,也要有法官的資格;若不是法官,當然就不能當法院的院長。

進言之,可以說司法院之正、副院長,也要適用大法官的相關規定。(推論至此,不知是否有人會有不同意見?)

回顧歷史,在92年時,總統提名以下十五人為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分別是(括弧內為任期,有些提前走人):

翁岳生 (9210-9609)-兼任院長
城仲模 (9210-9504)-兼任副院長-原本任期至96年9月30 日
林永謀 (9210-9609)
王和雄 (9210-9609)
余雪明 (9210-9609)
廖義男 (9210-9609)
曾有田 (9210-9609)
楊仁壽 (9210-9502)-原本任期至96年9月30日

另外提名的七位大法官任期是八年,分別為:

彭鳳至 (9210-9709)-原本任期至100年9月30日
賴英照 (9210~9910)-原本任期至100年9月30日
謝在全 (9210~9910)-原本任期至100年9月30日
徐璧湖 (9210-1009)
林子儀 (9210-1009)
許宗力 (9210-1009)
許玉秀 (9210-1009)

之後在96年09月30日,翁岳生院長四年任期屆滿,他就下台了(城副院長因為桃色風暴,在95年4月7日辭職,此後至其任期屆滿前副院長暫從缺)。

96年10月1日,總統選任大法官賴英照當司法院長,大法官謝在全任司法院副院長。而賴英照、謝在全二人在92年10月時,本來就被提名當大法官,任期是從92年10月到100年9月。那現在他們兩個當了司法院正、副院長,任期要不要重算呢?

我個人認為是不應該重算,因為當大法官是當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前提,關於任期,應該以擔任大法官的期間來算。

所以說,賴英照院長、謝在全副院長的任期,應該是依據他們大法官的身分,做到100年9月30日為止,就要屆滿。屆滿就不能當了,因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不得連任,所以一但任期屆滿就失去大法官的資格,當然也就沒有當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資格。

但是賴英照院長並沒有做到任滿,而提前在99年7月18日辭職(因受高院法官收賄之醜聞影響),造成了司法院院長出缺的情形。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依此規定,謝在全副院長就當了代理院長,從99年7月19日起,到99年10月12日為止。因為在99年10月13日,總統任命了賴浩敏出任司法院的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院長。

同一時間,謝在全大法官也辭職,由總統任命蘇永欽出任司法院的大法官並為司法院副院長。

現在問題來了:賴英照、謝在全兩位大法官的任期是到100年9月30日屆滿,卻分別在99年7月18日、99年10月12日辭職,造成了大法官在任期中出缺。

而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大法官期中出缺時,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因此,總統在賴英照、謝在全兩位大法官期中出缺時,提名了繼任人,分別是賴浩敏及蘇永欽大法官。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賴浩敏及蘇永欽大法官之任期應該「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也就是說,只能做到「100年9月30日」就屆滿了。

因為關於司法院正、副院長之任期,並沒有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所以說只能回到大法官任期的規定來適用,這是很合理的法學解釋方法。(當然,在這一點可能有人會有很大的不同意見!)

綜上所述,賴浩敏、蘇永欽兩位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其任期於100年9月30日就已屆滿,而且依憲法不得連任。

而這兩位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到現在都還在行使職權..........是不是有很大的問題呢?

以上,大致是洪英花法官就憲法及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所推導出來的結論。其文章就學理部分尚有相當說明,我只整理了最簡明的部分。

說實話,我讀過該篇文章之後,嚇了一大跳,查了查相關資料,竟發現其論述難以反駁。

拋開現實恩怨,放眼歷史長河,這件事,會不會是台灣憲政史上的一大爭點,甚或一大笑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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