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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再任」是否違憲?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再任」是否違憲?

台北地方法院  洪英花 

10593日「拯救崩解臺灣司法、經濟座談會」

                

個人曾任增額國大6年修寭,只服從法律丶憲法,國大任內,曾主張全面改選萬年國大丶開放黑名單丶總統直選、倡議司法改革、並提出若干修憲案。

 

擔任法官逾30年,除了兼任庭長外,未做過行政職,一直從事審判工作,從不談論個案,擔心沒看卷就評論,不夠嚴謹或損害司法威信。當扁案換法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以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經驗,不須看卷就知道程序發生重大不正義,當年談扁案違法違憲就被不支持阿扁的人討伐,之後發現大法官任期錯亂,違反交錯任期制之憲法目的,5年來個人不斷的呼籲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即日解職,守憲護憲,向馬總統陳情11次沒用,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次都被不受理,司法院甚至濫權提案,利用國會優勢,將[遞補繼任制] 刪除,並經總統於10421日公布。在當時的政治氛圍,加上違憲正副院長當權在位,即便有學界丶法界私下贊成我的見解,也很少人回應,只有陳志龍教授、吳教授、黃律師、許前立委等極少數人支持,今年4月新書發表會,我非常感謝陳教授、陳秘書長、金老師、張社長、錢教授等人鼎力支持,及很多先進相挺,但還是引不起共嗚,再加上近日憲政滋擾,早已心灰意冷,所謂哀莫大於心死,除了已答應的三埸演講,打算從此當啞吧。今天因為陳教授邀請,恭敬不如從命,另一方面,也是沈痛的基於身為30年法官及6年國大修憲經驗的護憲堅持,認為憲法沒有藍綠,沒有顏色,只有國民一起守護的問題。   

 

近日最大的爭議點就在於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得否再受提名為大法官,想當然爾,一定有反對與支持的意見,我簡單分類成不得連任、可再任,說明如後:

(一)不得連任,即「一生只做一次」:

以我國當時繼受的德國法制來看,該國大法官除不得連任外,更不得再任,對照終身制的精神,當然就有一種認知就是「不採終身制」的我國應該和德國的精神一致。另外從另一個也「不採終身制」國家的義大利來看,它的憲法第135條第3項規定「憲法法院的法官任期為九年,任期從各人宣誓就職那天算起,期滿後不得重新被任命。」其精神及意味,不言可喻,就是限制一生只做一次,而不再區分「連任」或「再任」(陳志龍教授等人同此主張)。

(二)一生可做一次以上(卸任後間隔一段期間可以再被提名):

1、卸任後必須間隔8年、才可以再被提名

民進黨參與修憲的莊勝榮律師等人主張「光從條文文義解釋毫無疑義,大法官任期八年,依他所任的任期來計算任期,且不得卸任後繼續擔任下一任大法官。意即,擔任大法官八年後,若要再當大法官,要等八年。」從立法文義觀察,認為須間隔8年再任。

2、沒有連續做、就可再任(似未限制自卸任時起須間隔幾年)

3許宗力教授:間隔4年可再任

許宗力教授認為「…但考量總統任期4年,以及1997年修憲時,為交錯任期而規定92年提名的大法官有8年及4年任期者兩類,足見修憲者當時預想的提名大法官間隔也是4年,則再任間隔期間應該是至少4年為當。」所謂「交錯任期制」,它的設計就是使大法官的任期4年交疊一批,以利經驗傳承,為透過期中改選任命,使每任總統有1次機會提名大法官,並在92年開啟運作時,由首批8位「任期4年任務型」大法官,加上7位「常態任期8年」的大法官,組成兩個團組開始運作,96年起就任之大法官,除遞補者外,任期一律8年。許教授似乎以各任總統提名大法官的間隔年限4年為基準, 惟我國大法官常態任期既為8年,則其能否「再任」之間距,與總統提名權的4年間隔年限有何關聯性?其立基點及所執標準為何?這點許教授似乎沒有講明白。

(三)我個人的見解,經參照以下所列修憲過程的正式文書紀錄,如立法理由、修憲會議提案人等曾為說明之相關會議記錄,認為「不得連任」即「一生只能做一次」。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至於什麼樣的痕跡,我們可以從下列的立案原則及國民大會會議紀錄等文字知道:

1、當初修憲提案的立案原則第三項明白指出「大法官任期9年,又得選任,而連任之考量,除年齡之外,並無明確之準則。大法官所做成之解釋,有時被懷疑為投主政者所好,以謀自身之連任,誠屬憾事。查先進國家釋憲機關若非終身職(如美國之聯邦最高法院),即賦予較長之任期,並規定不得連任(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不得連任,義大利任期9年,亦不得連任),終身職造成大法官固步自封,非我國國情所宜,德國、義大利之制則兼顧大法官之身分保障,及釋憲之公信力,甚具參考採用之價值。」(修憲提案審查結果修正案第二十二號說明壹、立案原則之三,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憲提案審查結果修正案第二十二號第45頁)

2、當時修憲國大彭錦鵬、楊敏華之發言紀錄

1)當初修憲時彭錦鵬國大代表之發言如下:

       彭代表稱:「本案最大的特點,是參考世界各國的成例後而做的規定,世界各國大法官的任期,均在810年間,不連任者占多數,我們希望大法官會議能具超越政黨。超越總統的任期,並且能對國民大會負責,這是我們設計的方向。大法官不能連任,可免除其在釋憲時,存有爭取連任的心理,否則對釋憲案或許會產生不良影響,我們期盼大法官能全心全意投入釋憲工作。」(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十六次大會速紀錄第51頁修正案第二十二號說明)。

2)從另一位修憲國大代表楊敏華之發言,可知當初修憲之精神。

楊代表稱:「在任期部分,目前大法官任期9年,且可連選連任不受限制,因此曾有大法官一口氣連任了27年的例子,而大法官的工作為何?不過是舉手罷了。以前的大法官因為扮演御用學者、御用大法官的角色,因此在參加大法官會議時只要舉手即可,一舉手就能連任,一連任就是27年,甚至去世時都還要覆蓋黨旗、國旗,這是很不可思議的。大家都希望大法官能本著良知良能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因此我們明文規定不管任期為9年或12年,都不能讓大法官有連任的機會,不給予他們有享受一輩子榮華富貴的希望。如此一來,他們就會因為自己再也沒有機會擔任大法官而戰戰兢兢的本著良知良能來解釋憲法,扮演憲法守護神的角色。」(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十六次大會速紀錄第52頁修正案第九十五號說明)

3、世界各國大法官的任期,有「終身職」與「非終身職」,「非終身職」中,採「連任禁止」者占多數,所謂「連任禁止」,應指大法官任期一生以一次為限。亦如陳新民大法官所言「我國在民國86年修憲將大法官的任期改成以一次為限,這個在修憲過程中突然出現-亦即不在執政黨規劃及與民進黨事先協議-的提案,將嚴重影響大法官經驗的傳承,…….。」(參憲法學釋論.陳新民著.1045月修訂8.764765頁)

4、綜上說明,個人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得連任」之規定,探循修憲意旨所指:參照德國、義大利立法例,不得連任,避免投主政者所好、兼顧釋憲公信力,從此再也沒有機會擔任大法官就是「一生只能做一次」,甚為明確。持再任說者,僅以文義解釋為依憑,顯然沒有關注到修憲旨意及精神,何況,即便按照條文文義解釋,解讀成「一生只能做一次」,也無疑義,講成「可以再任」,反而是逾越了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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