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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不正義個案的救濟之道:非常上訴、再審、特赦

           
            106年6月4日於「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座談會」


壹、今天應陳師孟老師之邀,榮幸代表綠逗表示司改看法,主辦單位已經提出很多寶貴意見,司改有很多面向,馬丁路德金恩牧師名言:「有不公義的地方就是正義的威脅」,個人僅針對不正義個案的問題作探討。

 

貳、民怨的產生都來自逐一個案的不正義,去除個案不正義,就是司改首先要做的。

一、司法真諦在維護逐一個案的人權與正義,不分總統、官員或一般國民,他們的人權,他們所涉及的司法個案,都一律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捍衛任何一個司法個案的公平正義,這才是司法改革的根本。

聖經常用太陽來形容正義,聖經也講:「公義如光發出」。我常說,每一個案正義若能兌現,它就會像閃閃發光的小太陽,唯有眾多光亮的小太陽滙集形成,司法公信力才會發光發亮。個案正義也如司法大廈之地基,地基不穩,再豪華的高樓,恐怕也有崩塌的危機。

二、雖然大部分法官兢兢業業的在判別個案是非上案牘勞形,然而,誤判或冤錯假案,不可否認是司法不能完全避免的罪惡,寃錯假案,不論是出於法官恣意妄為,或是社會上所詬病的經驗不足、不夠專業,或因為被人證物證所誤導,或出於無心之過所造成,個案不正義確實是令人痛心疾首。不正義個案危害人權重大,本須盡力防範,每一個司法人該自我省思,國家也應該還司法受害人一個公道。社會各界有提到的相關不正義之錯案,應該面對它、立即著手調查、查明有無冤錯,並及時救濟回復受害者之人權,不能視而不見,或不願意面對。

三、救濟不正義個案,有兩個管道,司法體制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憲法規定則有第40條總統的赦免權。

四、再審、非常上訴在法制面,本就被框上了層層枷鎖,即便通過再審、非常上訴門欄,而得以重審,但真相在官僚體系的輪迴下也難翻轉,翻案比例從歷史數據粗估,本就寥寥可數。

五、解決不正義個案,當然應遵循依法而治。最近郭案經提非常上訴,不問結局如何,我們總是祝福。不過,有時法律程序緩不濟急,其結果不可預測,非常上訴翻案成功的案例偏低,其過程是繼續受折磨,譬如流浪法庭30年那案,終局還清白,但卻是在30年後。也聽聞某些司法被害人說,雖被寃抑,也真的無力再對抗司法怪獸,藉由司法體制內的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讓案子重審,從漫長、繁瑣的訴訟程序講起,是再一次的凌遲與煎熬。對被害人而言,憲法40條的特赦或許是較好的選項或期盼。憲法第40條總統特赦等權力,是以赦免,解決司法體制不能或無法快速解決的問題,儘快的回復被司法或惡法所傷害者之基本人權。

 

參、改變、去除司法個案之不正義。

一、優先回復被司法權力侵害個案之人權,就是司法轉型正義。無論政治立場對陳水扁總統的喜好如何,陳總統龍潭案畢竟是近代司法史上,不當換法官的唯一案例,而且龍潭案的不正義,從665號釋憲聲請書及判決書,就可以看出梗概,它是司法程序和實質不正義的指標案件。

二、當下司法改革的第一歩,在轉型正義。我認為像龍潭案,或者類似龍潭案等其他程序或實質不正義之個案,只有回復相關當事人之司法人權,才能回歸正義的原貌,這是司法轉型正義迫切要啟動的。

三、龍潭案中途撤換法定法官造成程序不正義。

一般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若判決不當、多數都被撤銷發回到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處理龍潭案,卻罕見的自己下裁判,違背判例,違法使用實質影響力說,判處陳總統罪刑確定,這是實質不正義。

我過去說過,龍潭案的第一、二、三審判決都是自始當然無效,對陳總統本不生任何拘束力,但無效判決,仍必須透過非常上訴等方式除去。陳總統針對換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665號釋憲,竟解釋北院換法官不違憲。其實665號解釋本身就是矛盾又違憲的解釋,它肯認法定法官原則,又說換法官符合北院分案作業,其實換法官也違反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

 

四、龍潭案違憲又違法,可以從三方面來探討,

第一、關於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根據法院分案規則以電腦或人工隨機抽籤方式,所分配出個案的承辦法官,就是「法定法官」,事後不能任意撤換。

第二、換成蔡守訓合議庭審判,也違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5點、38

一開始,臺北地院就以陳總統龍潭案是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按當時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5點、38點規定:繫屬在後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採人工抽籤,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不能「後案併前案」。另外,照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一般案件才可以後案併前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既然一開始將龍潭案核定為重大矚目案件,經過人工抽籤,當然要遵守台北地院分案要點5點、第38-『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不能後案併前案』之規定,不能將周占春的後案併給前案蔡守訓合議庭。

第三、關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我國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是指有審判權的法官,國家刑罰權之發動,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蔡守訓合議庭對陳總統是「沒有審判權」的法院,蔡守訓合議庭對龍潭案沒有審判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違法違憲裁判,自始、當然不生效力。

五、尊重人權是普世價值。在這塊土地上,除了龍潭案等,是否還有被忽略的人權問題深埋於社會底層,或是長期遭受社會忽視的弱勢族群,他們仍存在於曙光難以照耀的角落,誰來助他們一臂之力?

 

肆、特赦最重要意義在匡正「司法冤獄及違法裁判」

赦免權固然也有突顯君王的恩威或總統的特別權力之意義,但從赦免的本質跟作用出發,不論專制或民主時代,赦免權最重要意義在匡正「司法冤獄及違法裁判」。如法治斌、董保城憲法著作所提「法律不可能天衣無縫,盡善盡美,法官非神,所為裁判也非聖經,仍可能存有瑕疵,如能及時予以匡正,以避免因司法侵權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害。」

赦免權仍然普遍存在民主國家的憲法中,我講的赦免權,僅針對憲法第40條特赦那部分。特赦的主要意義在「衡平刑罰的嚴苛」,或「補救裁判的錯誤」。

特赦,是為了避免因為刑法法律齊一僵硬的適用,造成刑罰嚴苛,或者為救濟裁判錯誤之赦免。我國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在情節特殊的例子,可以比照大赦,讓他的罪刑都無效,即使犯罪人仍未經刑之執行、判決未確定或逃亡中,仍然可以做無罪特赦(參陳新民憲法學釋論第534頁、法治斌等憲法新論第326頁),這是憲法的第三種非常救濟。

刑事訴訟法對於提起非常上訴,過於嚴格,使得司法不正義個案無法有效平反,造成人權的侵害,嚴重影響司法威信,特赦的意涵本就是「救濟司法途徑之窮,矯正審判之錯誤」。

我國憲法及歐美總統的赦免權都是針對誤判、冤獄及嚴苛刑罰的救濟方式,學者陳運財也倡議特赦是對於誤判的救濟

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的拉爾夫.施泰因(Ralph Stein)教授指出,總統特赦權的目的之一是使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能相互制衡。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也指明,總統特赦權是為司法不公提供了安全閥。

 

伍、陳總統任內特赦案例

扁政府時代所給人權最大的禮物,可能就是20001210日國際人權日特赦蘇炳坤等二十一人的三件特赦案、2007627日特赦楊儒門案。

其中以2000年蘇炳坤的特赦方式最為特別,因為他是以「罪刑宣告無效」的方式特赦。

當時總統府、法務部還發佈新聞稿,稱:「總統選在新政府成立後的第一個國際人權日,特赦蘇炳坤等二十一人,具體實踐了新政府對追求人權保障的努力與行動,也揭明政府遵守國際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等,並將建構以人權保障為終極目標的法治國原則。總統此次特赦,除彰顯尊重人權,並適當補救司法救濟之窮。」宣示政府對人權的用心以及維護人權的中心思想。

關於當時扁總統特赦的三件特赦案,其中有關黃嘉明等19人為拒絕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曾茂興則為喚起輿論重視勞工權益,及聯福製衣公司擅自關廠,曾茂興帶領該公司員工俯臥火車軌道,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均依赦免法第3條前段免除其刑之執行。也就是說他們被判處的刑,不管被判幾年,都不用關。

其中蘇炳坤誤判案,依照赦免法第3條後段,使其罪刑宣告無效。被判處的十幾年徒刑就不用關了,而且有罪變無罪。

扁政府時代在2000年選擇了三件完全不同類型的案件特赦,堪稱是臺灣赦免史上的創舉。這次特赦不但創造了臺灣特赦史的紀錄,最重要的是把總統特赦權的意涵朝維護人權推進一大步。

觀察蘇炳坤被誣指盜匪殺人未遂誤判案件(據報載:從檢察(總)長、監察委員趙昌平等都在替蘇炳坤平反,監察委員翟宗泉調閱相關卷證及履勘金瑞珍銀樓現場以後,翟宗泉認為蘇炳坤案確實有冤情,當時監察委員廖建男調查報告指出:被害人所稱歹徒戴面罩看不到容貌、所形容的歹徒身高體型又與蘇炳坤不符,被列為贓物的金項鍊、金手鍊也經被害人否認為其所有),歷經3次非常上訴、4次再審聲請,都無法改變誤判結果,可見該案已經在既有的司法體制救濟被打回票,而現有的司法途徑既然沒辦法解決該案的沈冤,所以用特赦救濟,反而補救了司法的不足,也落實了保障人權。


陸、結論

帝國大審判這部電影是在描述納粹德國司法系統的黑暗跟邪惡,德國前總統理查.魏茲賽克針對該電影中捨身取義的同胞,做了一個評論:「每一個世代的氣都重新決定我們的文明。」公平正義之氣才能決定司法的未來,不正義個案將使司法太陽隱晦不明,司法改革唯有透過這些充滿血淚、不正義個案的調查追蹤,才知道司法侵害人權的黑暗面,才能理解不正義個案的修復與轉型正義,是目前最迫切的課題。匡正回復不正義個案之人權,應是司法轉型正義唯一的考量。談轉型正義,絕不能略過不正義個案司法人權這塊,至於所謂的「增加社會對立」等因素,根本與司法人權風馬牛不相及,並且侵犯了司法人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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