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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106年10月14日永社


「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1061014日永社

 

壹丶開場:

臺灣歷經3次政黨輪替,舊政府執政下所發生的侵害人權及今天主題「以陳總統案為例」冤錯假案的問題,新政府如何在法律、人權、民主法治的立足點上,擇定出因應的司法策略,並儘速處理陳總統及各界注目的冤抑案件,以回應司法轉型正義,各界相當關注,此從蔡總統就職講到司法改革在場掌聲如雷,以及104年國立中正大學對法官、檢察官不信任度調查達84.6%72%可見一般。(105年對法官、檢察官不信任度83.2%69.4%略降)

 

國際刑事法院前首席檢察官、南非前大法官葛斯東去年訪台時,曾說到「時間是轉型正義的敵人,不是朋友」。西方法諺也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轉型正義也是一樣。

 

雖然,臺灣已批准兩權公約,2013年底並邀請國際獨立專家到臺灣進行國家報告的審查,不過截至目前為止,針對舊政府執政下陳總統等相關冤錯案,新政府並無任何作為或具體政策回應專家在轉型正義上的建議,也欠缺從人權的觀點檢視陳總統及馬永成、李界木、林德訓相關人等、共有數案都被換法官程序嚴重不正義的司法不公案件。

 

貳丶換法官

自由時報20081226日報導「特偵組第一波起訴扁家四大案,法院抽籤決定由審判長周占春審理,由於蔡守訓已經審理吳淑珍被起訴的案件,和扁案具有關連性…法院決定要併案審理。」大案併去小案,金融併去普通,違反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這就是換法官。

 

我常講陳總統龍潭案換法官,嚴重違反程序不正義,因為龍潭案最早確定,而龍潭案被換法官的還有李界木先生。

事實上換法官的不只龍潭案,看一下當初分到周占春合議庭的這份起訴書總共有12個特偵案號,誠如自由時報所報導,被移併換法官的包括龍潭、國務機要費及相關衍生案件,總共四大案

總之,除了陳總統外,李界木、馬永成、林德訓所涉及的龍潭、國務機要費相關衍生案件,也都被換法官,他們被判處的判決也都因不當換法官,而自始當然無效

 

臺灣史學者王泰升教授在台北地院120年院慶提到:根據臺北地院院史記載:1897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院長高野孟矩在承辦涉及總督府高官的刑事案件時因拒絶行政部門「換法官而遭免職為支持司法獨立包括臺北地院院長川田藤三郎在內的日本人判官也表示抗議而辭職。(為支持高野孟矩院長爭取司法獨立,川田藤三郎院長被改調為高院法官,隨即辭職。)

 

這段歷史告訴我們:司法獨立在行政權有形丶無形的壓力下相當脆弱需要人民細心維護,更需要司法人自律捍衛。

 

參丶司改第一哩路→平反冤錯案

隨著司改國是會議落幕,社會上很多人期待的具體司改策略也落空,當然司改面向很多包括制度面的完善,人方面則為關於司法人晉用管道、自律或被淘汰等都必須研議。

 

我之前強調過很多次,不正義個案危害人權甚大司改第一哩路丶應優先平反不正義個案冤錯案救濟有三種途徑:再審丶非常上訴丶特赦。再審、非常上訴的比例偏低,要花長時間,比較緩不濟急

 

我國憲法及歐美總統的赦免權,都是針對誤判、冤獄及嚴苛刑罰的救濟方式。學者陳運財也倡議:特赦是再審及非常上訴以外的第三種非常救濟程序。

 

現代民主國家,總統行使特赦權最重要的意義,在藉由"政治權力"救濟"司法不正義"。

 

陳水扁總統時代的特赦案

民國891210日陳水扁總統公布的三件,含蘇炳坤等共21人的特赦案。從陳總統的特赦案,可以看出特赦意涵也從恩威色彩演進至匡正司法不公

 

我國自行憲以來共有6次特赦,在故總統蔣介石任內,就曾經特赦3次,最有名的就是前總統府資政彭明敏,1965年,蔣介石在國際壓力下,特赦彭明敏,不過,彭明敏仍然受到特務監視。

4次特赦,發生在1990年,李登輝總統依法特赦呂秀蓮、黃信介、林義雄、陳菊、姚嘉文、許信良美麗島事件等9人罪刑宣告無效,受到國際社會高度肯定,第56次則是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國際人權日,對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黃00,工運人士曾0021人特赦,在2007年特赦農運人士楊00

 

 

2000年時任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稱:「這21人的特赦令,在今天國際人權日實施,讓我國成為21世紀,人權的新指標。」

 

特赦的本質作用在救濟冤錯案及補救刑罰的不公,誠如董保誠丶法治斌憲法著作所講「我們必須承認,法律不可能天衣無縫,盡善盡美,法官非神,其所為之裁判亦非聖經,而仍可能存有瑕疵。因此如能及時予以匡正,以避免因司法侵權行為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害,即有其必要與價值。」

 

(有人講到總統行使此一救濟司法之權,不可避免會損及法律尊嚴及司法威信,但如果以救濟司法不公的角度而觀察,特赦權反而能匡正司法威信)

 

我們不否認特赦權的發動在某些情況仍然有它的政治意涵存在,但最重要意義還是在救濟冤假案,美國法學教授也有將它稱為「救濟司法的安全閥丶或是三權分立的制衡,就是總統特赦權對司法的制衡。特赦也可以說是總統的司法權。

 

二、國外特赦

1.南韓特赦數萬人

韓國便是一個總統頻繁行使特赦權的國家,金大中總統任內(1998-2003)特赦70321人;盧武炫總統任內(2003-2008)特赦37188人;李明博總統任期(2008-2013)短短五年內,特赦7次,人數共達12987人,甚至在任期最後一個月,還特赦55名親信,顯示出韓國總統頻繁行使特赦權。〔參見聯合報(103.01.29)〕

 

2.以美國歐巴馬總統的特赦案為例

跨性別士兵曼寧2010年因洩漏70萬筆機密給「維基解密」,遭判刑35年。2017年獲歐巴馬總統特赦減刑,她於517日出獄。(2017916日自由時報報導)

 

肆丶結論

荷蘭大哲學家斯諾賓沙:「國家的最終目的不是統治人民,是使人民免於恐懼,而能自由安全的生活。

 

冤錯案嚴重的侵害了身為人的基本尊嚴與權利冤錯案不解決,將繼續威脅民主法治社會的安全與秩序。

 

當下社會上沸沸揚揚冤錯案總統府好像搞不懂特赦權就是總統的司法權」,即「憲法賦予總統對司法不公的救濟丶制衡權」,它不只是權力,更重要的意義在責任。

 

就像法官辦案,只能依法審判,既然是定奪是非,心中就只有法律人權,沒有探求民調的問題,也不需要考量是否引起社會對立。

若不能公正執法只隨個人喜好想如何就如何,這叫做恣意妄為不是好法官

 

最近民進黨全代會有86%的代表連署提案赦扁,總統府發言人說「特赦是總統的憲法職權……尊重很多人基於情感所做的意見表達,也相信大家會尊重總統基於憲法行使總統職權,這是府方的基本態度 。講白一點,就是一切的事都是總統說了算,其他意見僅供參考。

 

特赦的發動權在總統,但此「發動權」僅係交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的「建議權」而已,並非絕對權力,不能和〝一切都是朕說了算〞劃上等號

 

以上陳總統及相關人士所涉及國務機要費、龍潭案等換法官的司法冤抑,本可作為司改及特赦的指標總統府的講法卻讓大家看到「權力使人腐化」的態度個人威權決定一切的作風,不僅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常態,是否也顯示臺灣人的自由及人權將繼續被踐踏。

 

另外赦免法第3條並沒有限制三審定讞確定的案件才能特赦陳新民丶法治斌丶董保城憲法著作丶時代力量黃國昌等也都持相同看法

雖有人主張不能特赦未確定之冤錯案,但是瞧瞧陳總統丶馬永成林德訓皆因國務機要費案換法官,已經明顯構成程序不正義若限制要折騰至案件確定才能特赦反而違反「特赦」重在「匡正司法不公」的旨意

 

蔡總統曾說:國家必須在還原歷史丶找出真相後,才能告訴所有人過去就讓它過去。

 

我們也要提醒,歷史造成的傷口,若只是掩蓋而不去療癒它,只會繼續潰爛,或病入膏肓。

 

遺憾的是司改國是會議開埸就説排除具體個案司改結論所謂的救濟無辜,重在完善證據法則,對已受冤屈的個案也沒有具體的補救措施。還有能彈劾丶糾失職司法人員的監委,對不正義個案本來就有它的救濟作用,但從今年三月提名迄今未通過政府對憲政體制中特赦權丶監察權不作為丶不尊重的程度令人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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