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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

法官聲請釋憲 是權利也是義務

(2006年12月18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一、法官有義務依據合憲法律獨立審判
基於憲法的最高位階原則,憲法第一七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為維護母法位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必須適用合憲的法律;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必須先確定,適用的法律是否合憲;各級法院的每位法官都享有具體法規違憲審查權,審查範圍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為確保憲法最高規範,能在個案受到貫徹,法官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規發生違憲爭議時,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的角色。違憲審查權的行使,是權利,也是義務。

二、法官是法律和憲法的守護神
大法官解釋第三七一號「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當社會大眾對法律有違憲疑義時,法官應就審理個案提出釋憲,不容以個人主觀上尚未形成違憲確信而拒絕。尤其國務機要費案,總統為關鍵人物,牽絆全案之國務機要事實,勢須出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總統於他人案件,有無當證人之義務,容有爭議;回顧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精神,是否允其出庭,也有爭議;在未經大法官釋疑前,續行審判程序恐將造成違憲疑慮,法官應體認國民情感,儘速聲請釋憲。

三、判決違憲,浪費司法資源
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五條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條文的旨意,在於本案之犯罪成立與否,應以他罪成罪與否為要件,為避免判決結果歧異、審判上重複調查、司法資源浪費、當事人及證人一再接受審訊之疲勞轟炸等,得在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審判。國務機要費案總統雖未被起訴,實際上已成為經起訴之共犯,而相關當事人涉嫌犯罪之建構,均以總統涉及貪瀆為前提,總統為夫人及相關被告是否成罪之重要關鍵;何況依據大法官第三八四號解釋,人民並有受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護之權利,總統對於國務機要費案須否出庭作證,仍是未定之數,如果憲法不允總統就此案作證,相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如何保障?司法就被告防禦權是否能盡完整之維護?審判庭能否以偵查中對總統違憲偵訊取得之筆錄,引為夫人及相關被告定罪之依據,也有爭議。

國務機要費案之認事用法,總統均為不可或缺之一角,在釋憲機關未就違憲疑慮作出決定前,審判合憲之程序、實質正義,既均無法完備,判決之合憲性何在?

法官無權作出違憲判決,故本案宜先釋憲,並裁定停止審判,待違憲疑慮消除,法院本乎職權再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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