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12年3月21日自由時報)
一、自由縱剝奪、人性尊嚴不容踐踏
馬英九總統
形象斲傷,莫此為甚?!
二、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生命權為固有權,我國憲法明定生存權保障,健康權為生存權之延伸,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憲法第15、22、15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8、9、12項參照)醫療人權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
體者之地位,有尊嚴的要求醫療照護及保健。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曾認「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報載法務部之前忽略總統醫療需求及舍房居住時間過長,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 任何受刑人之醫療照護皆應正視。若陳總統照護及醫療保健呈闕漏,應審慎評估監獄行刑法第58條適用面。
三、天賦生命、不容國權侵害
國權侵害人權,是恐怖時代的產物。任何人皆無權因意識型態、理念不合、憎惡或偏聽少數人言論而剝奪他人之生命健康權。一個任令卸任總統倒臥監獄的國家,正凸顯我國獄政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端,該保外就醫或特赦?敬謹以尊憲、尊重生命方式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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