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花(101.05.02-發表於自由時報)
一、總統即刻重新提名大法官兩人及正、副院長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明定「大法官於任期中出缺時,繼 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採取「遞補繼任制」, 讓4年改任半數之大法官同進退,維繫「交錯任期制」之設計目的。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係遞補出缺,任期於.9.30已屆滿, 卻仍在任執行大法官兼司法院正、副院長之職務,已違反憲法「大法官交錯任期制」設計及司法院組織法,應即日解職,讓總統儘速重新提名大法官兩人及正、副院長,以維繫憲政機制正常運作。
二、「交錯任期制」唯賴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貫徹憲法增修 條文第5條第2、3項將大法官任期改為8年,並以4 年為交替換血之週期,開啟「交錯任期制」。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所謂「任期個別計算」,意指兩組人馬改任之時間間隔4年,其任期當然個別分次計算(增修理由參照)。增修條文第5條第2、3項及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文字非常清楚,「交錯任期制」唯賴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予以貫徹運作。司法院竟稱「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相抵觸,早已向立法院提出修法」,完全漠視「交錯任期制」之架構與司法院組織法「繼任制」須相互為用之立法目的,妄稱修法,令人錯愕!
三、恪遵「大法官交錯任期制」防杜專擅總統主導「釋憲交錯任期制」之目的:1、期中改任半數有利經驗傳承 2、以4年為改任週期適時反應社會現實3、每任總統都有提名半數大法官之機會。按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規,「補出缺者」任期至「原任者」屆滿之日止,達到任期整齊劃一之效果,若容「繼任者」自己起算任期,「交錯任期制」焉能落實?若不採「 繼任」,有可能出於人為因素或請辭,衍生成個別參差任期,或回到修憲前被詬病的「同進同退」,造成某一屆總統無法行使提名大法官之權利,或專擅總統藉機操控主導大法官全數提名及釋憲走向,「大法官交錯任期制」瀕臨崩解,將隨時引發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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