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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日 星期日

賴任期 問憶如


 (101.05.03發表於自由時報)
黃帝穎

司法院正、副院長是否任滿,引爆司法院對上基層法官、學者及律師的戰火,司法院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交錯任期制」的規定,賴浩敏和蘇永欽非遞補前任正副院長賴英照和謝在全的剩餘任期。這樣的說法,嚴重扭曲憲法解釋。

首先,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這是「交錯任期制」的憲法設計,讓總統每四年提名半數的大法官,以維持憲政運作的穩定性,並促進大法官的經驗傳承。要實踐憲法「交錯任期制」,須仰賴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大法官於任期中出缺時,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的「繼任制」規定,總統方能於每四年提名半數大法官,不致發生混亂,但若依據司法院的解釋邏輯,遞補的大法官不須補足原任期,將使得每一屆總統得提名半數大法官的憲法設計被架空,「交錯任期制」變成「混亂任期制」。

舉例來說,如果總統提名半數大法官時,另一半未任滿的大法官也請辭,則總統一併提名,在不採「繼任制」的情況下,全數大法官都有八年任期,這不只侵害下一屆總統的大法官提名權,也將使得「交錯任期」走入歷史,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交錯任期制」形同具文。

再者,劉憶如在二○○○年修訂劉慶瑞教授「中華民國憲法要義」一書特別指明,我國修憲後採交錯任期制,大法官出缺時,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這是學界通說,司法院實在不該為了保住特定人的官位,扭曲憲法解釋,棄民主憲政於不顧。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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